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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高危作业出事故 侵权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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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1 13:29:4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劳动者从事高危作业频发事故。据统计,无锡南长区法院近3年来共受理6件劳动者高危作业致残或死亡赔偿案件,其中侵权责任分担成为法庭争论焦点。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安全设施不到位也让发包人承担部分责任,多数判决中劳动者本人也承担了或多或少的责任。为此,南长法院的法官提醒,从事高危作业应获得相应资质,并切实按照国家标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将危险系数杜绝为零,请各方慎重对待生命。

包工头与单位互相推诿 是否雇佣关系成争议

杨某从事某排污工程,在施工作业时从排污工程的方井上跌落井下,造成多处外伤、脾脏摘除等重大伤情。经鉴定,杨某的损伤评定为八级伤残。杨某向南长法院起诉,要求包工头和项目承建单位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万元。然而法庭上,包工头和承建单位互相推脱,都否认与杨某的雇佣关系。包工头认为自己并非杨某的雇主,是承建单位让他找的人,并且事故的发生是因未在工作井周围设置安全护栏。而承建单位一口咬定杨某才是雇主,自己只是替杨某挂名承建项目,工资是杨某支付给工人,工人也听从杨某的工作安排。经审理,法院认定包工头与杨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项目承建单位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杨某25万元。

   法官点评:在很多雇佣关系中,因常常没有书面雇佣合同且牵涉多方当事人,被告或否认雇佣关系的存在,或不愿意承认自己是雇主。认定是否雇佣关系,主要从实质要件考虑。1、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2、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3、看雇员是否为雇主或其委托的人所选任。

安全设施不达标 厂方为死亡按份担责

无锡某布厂与个体户吴晓签订《协议》,内容主要涉及两项:1、布厂将棉纺车间1期内的部分物品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吴晓;2、吴晓负责拆除该车间内的吊顶、通风管道、桥架等物品。签订当天,吴晓支付布厂货款2万元。1个月后,吴晓带着包括杨林在内的几名工人到布厂实施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杨林从离地面高度为4左右的通风管道上摔下,当晚抢救无效死亡。儿子杨小林向南长法院提起生命权之诉,要求雇主和厂方为父亲的死亡承担共计78万余元的赔偿。

吴晓辩称,布厂没有提供安全设施,发生的伤亡事故应由布厂承担主要责任,他承担次要责任。而布厂辩称,因与吴晓签订的是买卖合同,因此对于杨林的死亡,布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杨林自负30%的民事责任,吴晓承担45%的赔偿责任,布厂承担25%的赔偿责任。扣除先予执行的款项,法院判决吴晓赔偿杨小林33万余元,布厂赔偿杨小林17万余元。

法官点评:布厂与吴晓签订的《协议》涵盖了两个法律关系,不仅具有买卖关系,还有一层承揽关系。从承揽关系角度看,布厂作为定作人,因未尽审核吴晓是否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义务,存在选任过失,故对杨林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无资质从事空调维修 劳动者自身也担责

付某因自家空调不制冷,通过网站联系维修工杜某上门维修,不知杜某没有相应资质从事空调维修。在维修时,杜某仅穿着拖鞋就踩进水池,淌水到王某家空调外机前,直接用手碰扶外机壳,导致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杜某的父亲将空调安装公司、王某、付某等相关人员告上南长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3万元。

在事发现场,法官调查发现空调没有接地线和漏电保护装置。

经审理,法院根据各方过错,最终判决空调安装公司承担最大责任35%、死者杜某担责20%,其余各方担责共45%。经核算,死者最终可获得66万元的赔偿金。

法官点评:侵权行为的发生,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没有相应资质却从事空调维修,并且作为空调维修承揽人,也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如穿拖鞋下水、维修前未断电等,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触电事故的发生,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为此法院判决承担部分责任。(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