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8日,家住张渚镇五洞村上干的黄午息将写有“明镜高悬、执法如山”的锦旗送到了宜兴法院张渚法庭。“我只能用这种方式表达我的谢意。”黄午息对法官说。
2010年11月,黄午息在黄某承包经营的石灰厂担任机修工,11月17日,因为同厂工人操作不当,正在修理机器的黄午息左腿被卷入机器输送带中,造成其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瓣坏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法院审理,判决黄某赔偿黄午息各项损失共计14余万元。黄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3年10月,黄某与黄午息在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10.5万元结算并分期付款,但协议到期后黄某仍拖欠5.5万元未履行。
原来,黄午息因伤家庭经济较困难,诉讼审理中并没有申请财产保全。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前就已将个人全部财产转移,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希望渺茫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而是连续10多次上门寻找黄某。“那段时间,我几乎每天下班都要先去黄某家门口转悠一圈,终于让我找到了他。”日前,执行法官最终将黄某带至法庭,并严肃告知其如不履行支付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面对法律的威严,黄某终于意识到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分两次将欠款交到了法庭。
“这笔欠款解了我家的燃眉之急,真是太感谢法官了。” 黄午息拉住法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