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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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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1-14 15:34:15 打印 字号: | |

预告登记不产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

??甲银行诉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因购买A房产向甲银行申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借款给王某;王某以A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订立后,甲银行依约划付了借款,双方就A房产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但一直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甲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本付息,并要求确认甲银行对A房产享有抵押权。法院判决:王某归还甲银行借款本息;驳回甲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

预告登记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的条件缺乏或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因此,在抵押房产的物权未设立、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尚未办理的情况下,银行主张实现抵押权,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保理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应通知债务人

??A公司诉甲银行(保理)债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B公司与A公司签订供销合同购买石油制品,并与甲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申请保理业务。业务过程中, B公司仅向A公司发送了账号更改通知书,未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后A公司未按更改后的帐号付款,而向B公司其他帐号支付了供销合同项下货款。后甲银行要求A公司支付保理款。A公司误以为其曾收到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故无奈仍向甲银行再次付款。A公司付款后,经查阅书面资料,未发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A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甲银行返还已支付的款项。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

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金融产品。国内保理合同操作应当遵循我国法律关于债权转让制度的规定,账号更改通知不具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性质,不能以此取代债权转让通知,在债务人未收到明确的债权转让通知的情况下,保理合同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证人受欺诈,银行明知,保证人不担责

??甲银行诉A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支某实际控制了BC两公司。20119,甲银行与支某谈妥,以C公司作为借款人向甲银行申请1000万元的贷款,以归还B公司对甲银行的一笔到期保证债务,甲银行要求支某寻找一家有能力的公司作为担保。后甲银行与C公司签订1000万元授信合同,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该1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甲银行放款后,该款经多次流转,最终归还了B公司对甲银行的保证债务。法院判决:驳回甲银行对A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

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甲银行明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并非合同约定的用途,但为了完成业绩和平帐,对此予以放任,甚至积极促成,甲银行应对此行为自行承担风险。

 

 

银行开立一般存款户未作相关通知不导致开户无效

??A公司诉银行等银行结算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人持A公司开户申请及企业开户所需资料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甲银行审核后开立了A公司的一般存款账户,并对该开户向人民银行进行网上备案,但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通知A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乙信用社。其后,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在甲银行开立的A公司一般存款账户无效。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

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看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而制定的行政规章,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了管理协议,甲银行为A公司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是履行该协议的行为,应当认定有效。甲银行未按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善意持票人利益应予保护

??A公司诉B公司票据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为由,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经公示催告,法院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B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B公司遂至承兑行领取汇票金额。根据汇票记载, A公司为最后持票人,但因票据被公示催告其委托收款被拒。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立即返还汇票金额。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票据金额。

【裁判意义】

一些票据主体因丢失了票据而申请公示催告,也有一些主体通过买卖票据获取资金,但又因未获得票款而伪报票据丧失并申请公示催告,从而使在后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无法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法院判决保护了善意持票人获得票据款项的权利。如果申请公示催告者确系丢失票据,其虽对申请公示催告并无过错,但其所获得的票款相对于善意持票人来说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申请公示催告者属伪报失票,则其行为构成对善意持票人的侵权,应当返还票款并赔偿损失。

 

 

融资租赁中售后回租经营模式有效

??A公司诉B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回租),约定由A公司购买B公司设备,A公司对该设备享有所有权。同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约定将上述设备回租给B公司使用。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租赁设备交付B公司。后因B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设备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判决支持A公司诉讼请求。

【裁判意义】

售后回租已被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予以认可,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模式,不能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即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但为防止以售后回租为名、行资金拆借之实的规避法律行为,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匹配,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否办理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手续,买卖合同与租赁物之间是否对应等,以此作为认定售后回租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依据。

 

 

车辆涉水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公司不担责

??朱某诉甲保险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为属其所有的汽车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条款载明:因暴雨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某日暴雨,路面积水,朱某驾驶车辆在经过积水路段时因发动机进水而熄火,朱某支付的车辆修理费中包含部分修理发动机的费用。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朱某除修理发动机费用以外的车辆修理费用。

【裁判意义】

暴雨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但其中因发动机进水而造成的发动机损失被排除在外。暴雨天气路面可能积水严重,车辆涉水行驶极易造成机动车进水而导致发动机熄火损坏。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当预见这一后果,在积水路面行驶时应考察积水深度是否可保证车辆安全行驶,而不能对是否会造成发动机进水持放任态度。保险条款该条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能避免一定的道德风险,该条款有效。

 

 

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负担

??A公司甲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A公司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某日暴风雨,A公司仓库彩钢板屋顶部分被刮走,雨水侵入仓库。A公司随即向甲保险公司报案,甲保险公司至现场查勘,告知A公司尽快采取施救措施。因担心电气设施遇水漏电发生火灾,A公司切断了仓库电源,但未对仓库内冷库中的胶片采取任何措施。甲保险公司认为A公司损失中的胶片损失系A公司切断电源致使冷库环境改变所致,故不予赔偿。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赔偿除部分胶片损失外的其他损失。

【裁判意义】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由于重大过失未对部分被保险标的采取施救措施的,应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施救义务,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仅对保险公司询问事项承担如实告知义务

??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09年、2010年,李某体检时被检出甲状腺异常。2011年,保险营销员陈某向李某推销保险产品。陈某询问李某最近有没有住院生病,李某告知没有,陈某没再询问其它事项。甲保险公司随后签发保险单,载明李某投保智盈人生险、附加智盈重疾险等险种。后李某被确诊患双侧甲状腺癌,并手术治疗。李某向甲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以李某隐瞒病情,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法院判决甲保险公司给付李某保险金。

【裁判意义】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可见,我国保险法采纳的是询问告知制度。投保人告知的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保险人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的,视为未询问,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保险人理赔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甲保险公司诉A公司、符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符某将自己购买的货车以A公司名义登记上户,并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某持变造的驾驶证受聘于符某。后李甲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伤者支付12万元后,向符某、A公司追偿。法院判决符某与A公司连带赔偿甲保险公司12万元。

【裁判意义】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上述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对象明确为“侵权人”,而“侵权人”不仅包括直接侵权人,还包括间接侵权人及其他法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