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一笔300万元的执行款,“老赖”郭某先后使出了假离婚、送房产、借用他人名义办理银行储蓄卡等招数,万般迷惑执行法官。在北塘法院执行局法官朱维青的努力下,3月31日,这起在北塘法院和滨湖法院先后经历了民间借贷诉讼、申请执行、申诉、撤销权诉讼等四起官司的纠纷,终于以郭某履行完毕划上句号。
案情
假离婚赠房产借名银行卡,招招狡猾
2011年,郭某从同学兼好友吴某处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好2013年底前归还完毕,但一直分文未还。2013年12月底,吴某将郭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300万元。2014年6月,北塘法院黄巷法庭审结此案,判决郭某夫妇归还吴某300万元。同年7月28日,经当事人吴某申请,此案在北塘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经查,就在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还钱的二十天前,郭某与妻子王某协议离婚,且双方约定位于山北镇的房产和瑜憬湾花园的房产全归妻子王某所有,郭某净身出户。2014年6月,北塘法院一审判决郭某夫妇共同还款300万元后,妻子王某没有提出上诉。在其后的执行过程中,她以300万元没有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是郭某的个人债务为由,向北塘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北塘法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王某的申诉。
法院还查明,此前2012年12月,郭某夫妇将名下位于阳光嘉园的房产无偿赠与儿子郭小某,2014年8月,吴某就此项赠与向滨湖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还从多方调查得知,郭某以其母亲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在这张实际为郭某所用的银行卡上,有大额资金往来,入账金额合计高达50万元,但郭某却分文未履行对吴某的还款义务。
执行
见招拆招,执行法官智抓狐狸尾巴
拿到案件后,朱维青很快约见了申请人吴某。据吴某透露,这笔300万元是他在2011年3月通过银行转账借给郭某的,其后郭某一直没有还钱的意思,感觉不妙的吴某于2013年2月和9月先后两次与郭某交涉,郭某向他出具了两张借条,确认郭某收到300万元以及争取年底前还款的事实。随着双方关系的恶化,听闻郭某夫妻离婚了,吴某感觉郭某要隐匿财产,所以才赶紧到法院打官司。
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朱维青深知,但凡走到法院申请执行这一步的,被执行人老早已经把名下的财产转移得一干二净了。果不其然,朱维青到银行系统一查,吴某名下的银行卡基本都是空的。
300万元的大额还款要想执行到位,执行到房产将会是最佳解决路径。但从房管部门查询得知,郭某的三套房全转到了前妻王某和儿子郭小某名下。
得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某一边向北塘法院申诉,申请对案件启动再审程序,请求确认债务与己无关。与此同时,王某让前夫年过七旬的父母住进了瑜憬湾房产中。
为了查清实情,朱维青先后五次到瑜憬湾进行调查。老夫妇说已在这套房产中住了有一段时间了,是“儿子媳妇让住进来的”。已经离婚,缘何让“前公婆”住在自己名下的房产里?朱维青再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老夫妇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可供居住,有自己的房子不住,跑来住“前儿媳”的房子,这明显不合常理。而且老夫妇张口闭口都是“儿子媳妇”,完全是一家人的口吻。
再联想到郭某夫妇离婚的时间就在吴某起诉前20天,且郭某是净身出户,法院对郭某产生了“假离婚以规避执行”的合理怀疑。此外,银行系统查询得知,郭某以母亲名义办理的储蓄卡实际是郭某在使用,短短半年内前后50万元进账他却分文未还。
鉴于郭某恶意规避执行情节恶劣,法院对郭某处以15天拘留。
朱维青先后三次到拘留所提审郭某,并从郭某手机上发现了两条重要证据:郭某手机上安装了银行APP,证明母亲名下的银行卡实际是他在使用,在证据面前郭某只得承认银行卡是为了规避执行而特意办理的;此外,郭某与前妻王某、儿子儿媳共同建立了一个微信群,聊天内容主要为一家人商量如何配合躲避执行。
法院很快冻结了瑜憬湾房产、王某名下的退休金账户,以及郭小某夫妇名下的阳光嘉园房产等,共计约300万元财产。
朱维青对郭某夫妇进行思想教育,告知其如果没有切实的履行行为,将有可能以“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在法院执行部门强大的思想攻势下,最终郭某提出将尽量与申请人吴某达成和解,履行还款义务。
小年夜,郭某家人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表示将在过年时与对方就还款事宜进一步协商,郭某被提前释放,从拘留所回到家中。
很快,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郭某将瑜憬湾的房产折抵150万元偿还借款,余款分期履行完毕。王某撤回再审申诉。吴某撤回撤销权起诉。
3月31日,郭小某将尾款如数交到法院。这一次,比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日期,提前了一周。
评析
履行判决义务是诚信社会的应有之义
据统计,去年以来,北塘法院执结案件1502件,执结到位资金20718万。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执行人拘留61人次,上报5起拒执罪。
我国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目前,无锡全市两级法院已经对“老赖”建立了诚信档案,布开天网,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外,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责。
我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条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已屡有施用。据了解,北塘法院曾于2014年1月对蔡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规避执行是毫无意义的。因为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并不因受处罚而抵销。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延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履行完毕前,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单纯就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诉的行为来看,这是在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救济权。我国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但纵观全局,王某的申诉行为只是进一步佐证了这是郭某为了规避执行耍出的又一伎俩,“猫鼠游戏”必定以老鼠显形而落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