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作者、该案主审法官简介:郭继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1981年生,法学硕士)
案情
偷排生产废水被中华环保联合会告了
某江山生物制剂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设立,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化学试剂的分装,化工产品及原料的销售,氨基涂料、丙烯酸涂料的制造,环氧涂料的配制。该公司距离太湖约两公里,背靠农田,紧邻太湖流域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生产环境条件极其严苛。附近群众多次举报,该公司在生产期间,常将生产废水通过雨水沟排放到厂区外的沟渠,外排的废水COD、氨氮、总磷等污染物使空气中弥漫刺鼻气味。2013年10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群众举报,多次派人实地考察后,于2014年5月26日作为原告向无锡中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审判
依托司法执法联动平台妥善解决问题
接案后,中院环保庭积极部署,按环境司法提前介入要求,立即作出证据保全裁定和行为保全裁定,并依托全市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联动平台,取得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支持,赶赴被告公司所在地采取强制措施,立即叫停环境违法行为,并进行证据保全等以固定排污事实、证据。开庭后,继续加大司法监管力度,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要求原告就其生产中存在的污染问题进行整改,并自觉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验收。最终,该案所涉环境污染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评析
用司法力量高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中院环保审判庭集聚司法力量,及时对被告采取强制措施,快速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一方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事实进行证据保全以固定违法事实。查封、扣押被告成立以来至2014年7月期间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及环评相关资料;查封被告的污水产生、处理及排放设施;对被告的污水处理、排放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并进行现场勘验;对被告排放的污水取样并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应原告申请对被告违法排污、污染环境的事实进行行为保全。责令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行为,立即提供整改方案并报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审批。这是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中院对环境违法者采取的最强力司法强制措施。
在司法的主导下,中院监督环保行政职能部门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借力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环保行政职能部门主动配合的大联动机制。案件审理过程中,环保部门对被告排放的污水取样并进行鉴定,协助中院对被告的排污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提供对该公司以往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该企业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资料等,主动配合中院证据保全。此外,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涉案被告环境整改方案的实施,进一步验证、巩固被告环境整改行为的有效性、持久性。司法主导、环保行政职能部门主动配合的大联动机制,建立起快速绿色通道,能够实现最大化的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健康与安全的目标。
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与全体公民的利益和福祉息息相关。司法强制措施和联动机制的运行促使案件在极短时间内解决,为环太湖红线附近生态提供了司法保障。被告在案件审理中积极配合,在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制定了提标升级改造方案,该方案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并经法院确认后予以了实施。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实施的“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了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完善了厂区排水管网的建设,排除了通过雨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可能,基本消除了废水排放、污染环境的潜在危险。尽管如此,为进一步验证、巩固被告环境整改行为的有效性、持久性,判决被告尚应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持续地主动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环保局《某生物制剂公司整改验收意见》 第二条的要求,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坚持环保治理设施长期有效运行,确保达标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