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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说法•法官在线】多措降噪维护环境公益 司法能动巧用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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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11 10:41:1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引发村民信访


     2004年某高速公司投资的高速公路江苏段实施改扩建双向八车道工程,2006年竣工营运。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将公路用地红线外50米作为噪声防护距离,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后修订为《声环境质量标准》)2007年起,村民信访反映高速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屡经整改未能彻底解决。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于20143月向无锡中院提起噪声污染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

    审判

    法院提出整改方案,力促达成调解协议

    为获得环境噪声污染等监测数据,法院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做出监测报告,反映涉案五个自然村环境噪声昼间基本达标,夜间普遍超标。法院会同某高速公司咨询有关专家,提出降噪整改的调解方案,经双方同意后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增设、加高、延长声屏障,更换声屏障材质等,整改完成后法院委托噪声监测,以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并承担原告支出律师费5万元。

    评析

    多措降噪预防再生,交通便利也得确保环境公益

    该案中的交通噪声污染争议,涉及临近沪宁高速公路五个自然村村民及过往公众不特定多数人享受安静环境的公益,属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噪声污染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发生即无法逆转。因此,对于噪声污染案件,更多强调的不是噪声污染环境的修复,而是采取噪声降噪措施预防噪声污染的再次产生。该案中,法院采取了以下方法整治噪声污染问题:1、委托环境监测部门作出监测报告,确定噪声污染的现状;2、统计监测时段高速公路的车流量,为采取降噪措施奠定基础;3、确定环境噪声评价标准,虽然噪声污染不应唯标准论,但噪声是否扰民,往往牵涉不同公众的噪声敏感度和环境噪声容忍义务问题,噪声评价标准可以作为客观判断噪声污染的工具,它同时也是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污染定义的标准;4、咨询有关专家,是否超标,超标后如何整改,专家往往能提出专业处理意见,这也是国际上环境审判中通行的做法;5、提出经专家审核的整改方案,作为噪声防治措施设计、施工的依据;6、加强整改过程中的监管,法院要监督某高速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降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所采用的声屏障屏体材料必须提供声学性能检测报告。某高速公司必须每30天向法院书面报告工程进展情况;7、整改完毕后的进一步检测,法院应委托相关部门进行噪声监测,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仍不能达标的,某高速公司须进一步采取等新的降噪措施。

    创新审理艺术调解,实现环保亦要发挥司法能动

    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理中一切阶段,但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一旦提起诉讼就不具有随意撤诉、调解的权利,因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中华环保联合会仅仅是代表公益起诉,公益是否得到保护不随原告的意志而转移。但环境公益案件并非不能调解,调解可以尽早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环境公益案件在调解时要注意:调解方案的制订由法院主导,法院应主动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标准是,调解方案是否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是否有利于消除环境污染源,是否有利于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环境公益案件的调解,只有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因此,环境公益调解实质上与判决相差无几(本期作者、该案主审法官简介:周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副庭长,1978年生,法律硕士)

来源:江南晚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