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通过“放水养鱼”的方式,执结了一批系列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执行江阴市某科技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该院干警发现被执行公司厂房系租赁,设备系融资租赁,氧化槽、池等设施均固定在厂房内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公司另有有排污许可证一份。除此以外,该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法院认为,如果一味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公司的资产将大大贬值,各申请执行人的受偿金额也将相应减少;即使案件得以执结,也会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氧化设备、设施不及时处理极易老化损毁,且本地氧化市场需求量很大。故该院执行部门本着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宗旨,在对氧化市场进行考察和谨慎估算后制定了以“另行出租,租金偿还债务”的执行方案。依照方案,承办人先向厂房、融资租赁设备的出租人释明执行方案并获得了一致同意。然后,承办人在征求各案当事人对该方案意见后,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候选人中,通过报价方式选定一家公司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设备、设施、许可证等进行租赁,以租金来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现该执行方案正在按计划执行中,第一年的租金已经按约定汇至本院账户,即将进行第一轮的分配。
运用“放水养鱼”方式执行此系列案件,既严肃执行法律,又体现执行技巧,更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放水养鱼”作为一种新的执行方式,既为此类案件进行了有益探索,也提供了借鉴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