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女合买车,登记在女方名下,生活中共同使用。分手后,女方将车转卖给他人,男方就向女方索要购车费。日前,南长法院审结该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按照出资比例返还男方购车款。
小张与小丽恋爱多年后谈婚论嫁,却在彩礼问题上闹僵,眼见结婚已无望,小张向小丽提出返还购车款。在同居期间,小张与小丽合买了一辆30万元的奥迪车,小张出资23万元,小丽出资7万元,车子登记在小丽名下,生活中两人共同使用。在关系闹僵后,小丽将车以22万元的价格卖掉,小张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购车款。小丽辩称,车子虽然是合买,但已登记在她的名下,她有权作出处置。
法院认为,讼争车辆虽然登记于小丽名下,但系两人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共同出资购买,且由两人共同使用,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又因车辆已经灭失,故小丽应当将该车出售时的残值,依照双方对该车辆的出资比例向小张返还。(本文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