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纠纷已经审结,7月8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案情回顾:探望引发多次冲突
年过六旬的陈锋夫妇(化名)的独生子小陈与女孩王巧(化名)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小陈突然意外死亡。对于小陈的死因,陈锋夫妇与儿媳妇王巧积怨较深。但当时,王巧已有身孕,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要生下孩子。怀孕期间,陈锋夫妇给王巧共计4万元营养费。
2013年10月底,王巧产下孩子聪聪(化名),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气氛比较友好。但2013年底,在第三次探望时双方爆发冲突。经当地妇联协调,矛盾有所缓和,其后老人以每月一次的频率探望孙子。2014年8月底,双方又为探望孩子的事产生口角及肢体冲突,王巧拒绝再让老人探望孩子。
2014年11月,陈锋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老人提出诉请,希望每个月能探望三次孙子,并且希望儿媳妇对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王巧说,她们一家为老人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甚至一度报警处理。王巧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她希望法院能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此后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法院调解未果。
法官说法:婚姻法并不禁止祖辈对孙辈的探望权
高鑫法官指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本案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高鑫认为,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而本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
原告方在行使对孙子探望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告的协助配合,看似被告在履行单方义务,但分析其内在关系后,可以看到被告既有监护儿子的权利,也负有让儿子健康成长的义务,而儿子的健康成长与否,物质与精神需求同样成为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而被爷爷奶奶所关爱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所以,虽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确为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权利。
关于探望的频次和时长,高鑫法官解释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无锡本地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积怨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三次的探望,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此外,基于孩子尚幼(不足两周岁)的现状,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基于本案诉请的特殊性,予以相对宽泛的判决为宜,也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可履行性。
随着时间的推移、孩子的慢慢长大,法官期望原被告双方能尽快从过往的悲愤中予以解脱,消弥以往的隔阂与怨恨,以真诚及善意换取对方的理解与信服,而各自谦让所产生的空间,能让探望一事成为情之所至、自然而然的常态,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背景资料:
北塘法院于1996年在全市率先成立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此后十余年间,老年合议庭共审理案件3000多件,涉及赡养、婚姻、继承、房屋权属等各类纠纷。2013年11月,北塘法院老年合议庭成为江苏法院系统唯一一家荣获全国“敬老文明号”的单位。
审理此案的法官高鑫是无锡市北塘法院民一庭法官,也是该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审判长,多年来长期处理纷繁复杂的家事纠纷,有着丰富的审判经验和调解技巧。
高鑫法官还是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案的主审法官。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的当天,高鑫法官对全国首例“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案进行判决,该案对老人的诉求予以支持。“第一案”判决具有很强的样本意义和示范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此后媒体陆续报道了类似十余起判决,均参考北塘法院首案判决对老人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诉请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