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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龙草参茸胶囊”并利用网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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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7-09 15:02:25 打印 字号: | |

为了金钱,昧着良心,采购不明成分的胶囊和药丸,包装成多种保健食品在网络上销售。日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石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8000元;同时禁止石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于2012年起,未经有关部门审批,擅自采购不明成分的胶囊和药丸,包装成龙草参茸胶囊等多种保健食品,与被告人石某共同在网络上销售。201212月,朱勇(化名,另案处理)从二被告人处购入货值1800元的龙草参茸胶囊,其中一部分由连云港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海店代售。2013311日,东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至该药店检查时,当场查获批号为20121206龙草参茸胶囊”45盒,批号为20121008龙草参茸胶囊”4盒。经检验,批号为20121206龙草参茸胶囊检测出国家规定禁止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有毒有害成分。20131025日,东海县公安局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居民小区二被告人租住房内,查获未包装的胶囊和药丸4万余板和各种包装盒4万余个。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其中石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石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关立新 戴培培)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