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临时停牌致交易无法进行 七十余万元“蒸发”
2008年7月,李响(化名)在某证券公司开户进行权证交易,并在证券公司签署有《开户协议》《权证交易风险揭示书》等。2008年11月18日,李响进行证券名称为“日照CWB1”的权证交易,当日为该权证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李响于当日9时32分以2.11元成功买入135000份,10时51分 以1.985元成功买入247100份,合计成交382100份、金额773093.50元;且于10点48分以1.738元成功卖出279800份,金额489929.80元。从11点10分起至14点57分,李响账户有9笔委托卖出行为(含撤单行为),但交易所确认信息中有5笔为“证券被挂起”,1笔为“价格超出范围”,且均未交易成功。后结算显示其账户“日照 CWB1”的清算金额为-773943.90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日照CWB1”在2008年11月18日上午交易中出现异常情况,遂发出公告决定自2008年11月18日09时33分开始暂停“日照CWB1”交易,自2008年11月18日10时33分起恢复交易。后再次发出公告决定自2008年11月18日10时56分开始暂停“日照CWB1”交易,自2008年11月18日14时55分起恢复交易。
2014年9月3日,李响将证券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系因证券公司软件问题导致其无法进行正常交易而受损,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证券公司则辩称交易无法进行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临时性停牌所致,并非其软件原因,李响的损失应由其自行负责。2014年11月,宜兴法院审结了此案。
审判受损原因并非交易软件所致 证券公司无需担责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导致李响全盘亏损的原因是否系因证券公司的交易软件不正常所致。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李响账户的交易记录显示,在2008年11月18日当天,李响账户存在正常的证券买入及卖出行为,因此并无证据证明该交易软件存在异常状况;且李响账户对于“日照 CWB1”权证的无法正常交易情况始于2008年11月18日上午11时10分,而此时正处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日照CWB1”权证的临时性停牌期间,而权证停牌期间是禁止任何交易主体进行交易的,并不单单针对李响一人,也非证券公司可以控制,故李响账户在此期间无法正常交易的原因不能归结于证券公司;此外,在“日照CWB1”被临时性停牌期间,李响账户对该权证的交易在交易软件中也有“证券被挂起”的交易确认信息,亦能反映交易软件的正常运行状态;在临时停牌结束后恢复交易时,李响账户也有委托卖出的行为,虽然交易最终未能成交,却能体现交易软件的可用状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响的诉讼请求。
评析入市股民应重视开户时证券公司的“风险提示”
现代技术背景下,证券公司提供的软件是客户下达委托指令的重要媒介。考虑到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双方信息不对称,经济地位、专业技术实力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且交易软件均由证券公司研发或委托他人研发提供,客户对使用何种软件并无选择权利等各项因素,证券公司对软件的使用方式、重要属性、可能存在何种风险等问题负有对客户进行提示告知的义务。当前,投资者去证券公司进行开户时,证券公司一般都会向投资者发送“风险提示书”等文件,并要求投资者签署。在这些文件中,会告知证券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其他风险以及不可抗力因素等,并对风险类型的具体内容作了描述。从法律上讲,这类风险提示和揭示具有法律意义,即证券公司一旦事先告知并征得投资者签字认可,就可行使一定范围内的免责权利,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如果遇到风险提示书中已告知免责的情形,则证券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往往很多投资者都没仔细阅读这些内容,以致无法对风险发生进行有效判断。
广大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中小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尊重市场、敬畏市场,牢记“股市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合理投资,量力而行。(该案主审法官、本期作者简介:范晟程,宜兴市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1985年生,本科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