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康公司安排员工陈某至永乐教育公司参加建造师资格培训,双方签订冲刺班协议一份,约定学员成绩合格则支付培训费,学员因缺考、作弊行为导致成绩不合格的,顺康公司仍需支付培训费。然而此后,陈某却因被取消考试资格而未参加考试。永乐公司认为陈某情况符合协议约定的缺考情形,并于近日将顺康公司告上了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顺康公司按约支付培训费用1.2万元。
顺康公司负责人认为,陈某并非缺考,而是考前未获得考试资格。陈某参加报名并通过初审,但在复审时因学历问题被刷下来,故其因没有考试资格而未参加考试。该负责人还指出,如果是缺考,考生科目成绩栏内会显示“-1”或“缺考”的字样,陈某的成绩查询页面显示为空白,故不能认定陈某为缺考。顺康公司认为,永乐公司没有尽到对学员考试资格审核的义务,存在过错。因此,顺康公司无须就陈某支付任何费用。
永乐公司则坚持认为,冲刺班协议所涉“缺考”是事实状态,不论主观或客观原因没有参加考试都应视为缺考。
法院审理后认为,冲刺班协议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协议对于学员因未获得考试资格而未参加考试的计费方式未予明确约定,针对该情况,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陈某为顺康公司的培训人员,顺康公司对于陈某的考试资格应负有主要审核义务,同时永乐公司也应负相应的审核义务。现双方均未履行各自义务,遂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顺康公司担责60%,永乐公司担责40%,即顺康公司向永乐公司支付7200元。(文中公司名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