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目录
第一部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4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无锡中院2014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支余情况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他认为应当由中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审判减刑和假释案件。
(六)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七)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八)依法办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九)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十)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等有关方面工作;组织法官专业培训工作。
(十一)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包括开发区人民法院)。
(十二)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指导下级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十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4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组织综合性会议;起草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稿;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市法院综合信息、图书、资料、档案、文印、机要、保密工作;承担全市法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和有关问题的催办、督查;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政治部,管理协调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和教育培训处的工作
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印章刻制,以及机关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表彰奖励工作;承办下级法院考录人员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承办法官等级和警衔升、降、撤销的审核、报批手续;办理党组会议事务;审查报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负责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本院离退休干部的党支部活动、政治理论学习、形势教育;抓好老干部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的落实;安排适合老干部特点的参观访问、文化娱乐和有关活动;定期走访慰问老干部。
教育培训处: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重要政治教育活动;抓好全市法院文明行业、青年文明号、示范点等创建活动;协调好工会的工作(以上职能目前由政治部直接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定期培训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法官(公务员)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学术研讨活动;负责法官教育培训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三)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全市法院廉政教育活动;受理对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等。
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协助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抓好司法效能责任追究,牵头巡查值日工作;建立健全干警廉政档案;坚持警示诫勉谈话制度;召集违法审判追究联席会议、执法执纪检查和廉政监督员活动。
(四)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示范点、共产党员先锋岗创建活动及“三走进三服务”党员志愿者活动;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研究室
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办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等草案修改的意见;组织开展全市法官学术交流、论文研讨活动;负责《无锡审判》刊物的编辑工作;负责法官调研能力考评;负责法官协会日常事务。
(六)宣传处
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系统重要的政治教育活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等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紧密围绕法院工作重点,主动组织、策划、协调重大新闻宣传活动;策划实施两级法院先进典型、审判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有效组织实施每月一期《庭审直击》电视直播栏目,半月一期《无锡日报·无锡法苑》;负责接待、协调各级新闻单位采访事宜;做好全市法院宣传工作的统计、考核、通报以及评先评优工作;组织全市法院宣传工作骨干业务培训;组织、实施法院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通过新闻发言人等快速通报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通报法院的重大决策,发布重要信息;承担无锡法院网络管理办公室部分职能,督察外网宣传内容;做好全市法院报纸征订、考核等工作;部署和指导全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机关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的规划管理;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办公用品保障和车辆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市法院的武器、弹药及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购置、分配和管理;指导基层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办公自动化建设、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市中院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维修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作和人民法庭设立、撤并审报工作;负责接待工作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八)司法鉴定处
负责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鉴定的规划、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本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认真做好法医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做好死刑执行的死亡鉴定工作和注射执行的技术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各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鉴定工作)。
(九)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司法警察大队的警务工作;负责枪支、弹药、警械具等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警用车辆、警用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警容凤纪的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院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负责警衔的管理工作;负责下级法院法警队领导的任免备案工作;负责拟定、上报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负责法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完成院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负责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八项职责。
(十)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法官、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各业务部门综合审判绩效的考评;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审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全市法院及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调研与分析;负责审判流程管理中审限管理并发布《流程管理通报》及案件审限提示;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及通报,按时进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查并填写登记表,负责向审委会提交专题报告,并发布专题通报;负责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组织法官审理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考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能力考评,建立法官业绩档案;负责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与司法数据统计、分析; 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信息发布与调研,编发本院《审判管理工作通报》和《审判动态专报》;办理市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院领导督办、交办事项;组织对本院和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及司法统计数据检查,并对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各业务部门审结案件的报结案管理;参与日常庭审巡查工作;参与部分案件的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考核工作。
(十一)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承担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十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和侵犯财产罪中除抢劫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涉“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以及被告人或被害人系涉外、涉侨、涉港澳台身份的犯罪案件,并指导监督基层法院就上述有关专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农村承包合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和审理国外仲裁的承认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负责人民法庭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证券、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审理破产案件。
(十五)知识产权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除外);依法审判第一审专利权、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以及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和执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十六)金融庭
负责审理借款、进出口押汇、储蓄存款、银行卡、融资租赁、委托理财、典当、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涉金融仲裁等十四类民商事一、二审案件;负责对全市法院金融类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市法院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为金融安全有序运行提供司法保障;开展金融法律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金融审判动态分析,适时发布金融审判信息及典型案例,针对金融工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发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能作用;完成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有关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十八)环境保护庭
依法审判涉及无锡市辖区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涉及环保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负责对经审理的案件在案件生效后的相关执行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整改建议,做好相关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十九)劳动争议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指导监督基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协助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加强劳动合同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十)执行一局
负责民事、商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承担执行实施案件中有关事项的审查裁决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院民事、商事执行工作;实施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其他执行工作事项。
(二十一)执行二局
负责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刑事财产刑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生效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迁案件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司法强制拆迁重大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执行以及其他非诉执行实施案件、仲裁执行实施案件中有关事项的审查裁决工作;负责境外法院作出并在本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文书,境外仲裁机构作出并在本辖区内生效的仲裁文书的执行工作;其他执行工作事项。
(二十二)立案庭一庭
负责审查立案受理本院管辖的各类一、二审案件;审查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决定是否再审;审理处理管辖异议、争议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仲裁和诉前保全。
(二十三)立案庭二庭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分类和会办管理工作;负责院长、庭(局、处)长等预约接待管理工作;负责涉诉信访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负责信访责任落实工作和信访终结制度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十四)审判监督庭
审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负责刑事、行政案件再审立案前的复查工作。
三、2014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4年,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关心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市中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共受理各类案件14174件,审执结12289件,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90.24%。
第一,审理了一系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精品案件。全年共有65篇案例被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录用,形成了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精品案件。其中,审理的全国首例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被称为“中国好判决”,被评为“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对此案判决给予充分肯定,并作为给全国人大代表授课的典型案例;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称之为“近十年来值得一提的好判决”;知名法学家杨立新教授称赞“这是一个标志人情与伦理胜诉的典型案例”。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和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审结的一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评为“2013-2014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入选“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全国首例精神赡养案入选“江苏省第二届十大法治事件”,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入选江苏法院2014年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入选“江苏省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第二,实施了一系列依法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找准法院工作在发展大局中的定位和切入点,开展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专题调研活动,形成调研报告、司法建议40余份。其中,《当前部分金融创新模式凸显市场风险》、《一季度与宏观经济相关的三类案件高发》两篇调研信息分别被中办和国办录用。先后出台《关于开展“项目建设深化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为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指导文件15份。着力优化金融法治环境,建立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发布“金融审判年报”、“金融审判十大案例”,加大涉钢贸市场金融纠纷化解力度,集中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全市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举措和成效多次被《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前后30多次予以报道,市领导多次予以批示肯定。
第三,打造了一系列全省全国知名的司法品牌。破产审判方面。健全以法治化为保障、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妥善审理霞客环保色纺公司、西姆莱斯公司等企业破产重整案,统筹兼顾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利益,实现了企业破产的“软着陆”和“零震荡”。环保司法方面。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生态文明的主导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内国际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先后两次承办全国性的高层论坛,并应邀赴法国、意大利等国交流介绍环保司法经验。诚信社会建设方面。在全国率先公开“晒老赖”,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打击执行“老赖”工作模式,在商业广场电子显示屏、公交车的移动电视平台、地铁站台及车厢LED屏幕、法院微博微信等载体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迫使82名“老赖”主动履行债务。充分运用司法拘留、限制出境、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等措施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对“老赖”获得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行为进行限制。无锡法院打击“老赖”、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举措受到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央视《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栏目予以专题报道。
第四,创新了一系列深化司法改革的工作机制。推行院庭长办案制度。制定《关于全市法院院庭长办案的实施细则》,要求院庭长全部回归审判一线办案,充分发挥院庭长“以审案指导审判”的引领示范作用,院庭长共审理案件20495件,占全部审结案件总量的18.91%。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市中院确定民一庭为改革试点,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以去行政化为重点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江阴法院组建26个由主审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组合,并对组合进行审判绩效、廉政作风等一体化考核,审判质效大幅提升,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深化司法公开。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全面落实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公开”。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建成执行信息网络查控、执行信息共享和执行快速反应三大平台,形成两级法院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的执行工作新格局。锡山法院建立的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受到了省高院的高度,并召开现场会向全省推广。
第五,推出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特色方法。认真贯彻“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要求,创新党建工作,开展“支部建在庭上、先锋亮在岗上、党旗红在院上”的活动,通过创建服务型党支部、增设“党员示范岗”,开展“中梗阻”治理等活动,使党建工作提升至新水平。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四风”问题8类34项,搜集建议意见190余条。开展以解决“六难三案”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活动,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围绕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目标,与高等院校合作,系统开展岗位技能、学历教育和高端人才“三大培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竞赛”活动,编撰民商事类案庭审指南、审判业务指南,推行简易民商事案件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改革,让青年法官快速掌握“审、判、写”的技能技巧。出台《“智慧法院”建设规划》,打造“一个中心、三大平台、N个指挥系统”,并将五项管理制度融入“智慧法院”建设,法院规范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一年来,全市法院有38个集体和290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表彰奖励,市中院被评为“市级机关作风建设和绩效管理二十佳单位”,陆晓燕法官被授予“江苏最美法官”荣誉称号。
四、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度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
(一)收入总计 8297.22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7065.85 万元,为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其他收入1231.37 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法院机关收到的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拨款等。
(二)支出总计8297.22 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 万元,主要用于信访补助。
2.公共安全(类)支出7436.1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开展审判执行业务活动、单位日常运转、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工资等工作的支出。
3.医疗卫生(类)支出284.72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医疗保险费支出。
4.住房保障(类)支出568.4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缴纳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以及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
(一)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
无锡中院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297.2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31.52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的79.92%;项目支出1665.70万元,占本年财政拨款支出20.08%。
(二)财政拨款支出构成情况。
无锡中院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8297.2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 万元,占总支出的0.10%;公共安全(类)支出 7436.10 万元,占总支出89.62 %;医疗卫生(类)支出284.72 万元,占总支出 3.43 %;住房保障(类)支出568.40 万元,占总支出6.85 % 。
三、“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无锡中院“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273.96 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49.58 万元,占 18.10 %;公务接待费支出 126.68 万元,占46.24 %;会议费9.37万元,占3.42%;培训费88.33万元,占32.24%。
第二部分 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支余情况
一、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部门决算收入7065.85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065.85 万元(见附表1)。
二、2014年度部门决算支出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部门决算支出 7065.85 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065.85 万元(见附表2)。
三、2014年度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结转和结余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部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平衡无结余(见附表3)。
四、2014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065.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31.52万元、项目支出434.33万元含基本建设资金收入290万元;2014年度本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7065.8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631.52万元、项目支出434.33万元含基本建设资金支出290万元。(见附表4)
五、2014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7065.85万元,其中:信访事务8万元、行政运行5207.48万元、一般行政事务管理136.33万元、案件审判242万元、“两庭”建设290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28.92万元、行政单位医疗284.72万元、住房公积金344.88万元、提租补贴93.89万元、购房补贴129.63万元。(见附表5)
六、2014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631.52万元,其中:行政运行5207.48万元、案件审判242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28.92万元、行政单位医疗284.72万元、住房公积金344.88万元、提租补贴93.89万元、购房补贴129.63万元。(见附表6)
七、2014年度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无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见附表7)
八、2014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共计支出273.96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3.59%其中:公务出国为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9.58万元、公务接待126.68万元、会议费9.37万元、培训费88.33万元。下降主要原因是单位加强管理,严控各项支出。(见附表8)
九、2014年度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人均“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同比下降64.47%,所以人均“三公”经费也相应下降, 下降主要原因是单位加强管理,严控各项支出。(见附表9)
十、2014年度部门全口径人均“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全口径人均“三公”经费决算情况与一般公共预算人均“三公”经费决算情况相同。(见附表10)
十一、2014年度部门全口径“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度本系统因工作需要无发生出国经费,比上年同期下降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9.5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4.94%;公务接待费126.6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0.47%;会议费9.3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6.40%;下降主要原因是单位加强管理,严控各项支出。培训费88.33万元,比上年同期上升21.43%,主要是业务培训增加。(见附表11)。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是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财政厅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审判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医疗卫生(类)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如卫生厅及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六、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七、基本支出,是指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会议费用于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培训费是用于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