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是甲公司的驾驶员,他在工作时驾驶甲公司的客车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同时载明,甲公司客车事发时违反规定载货。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险。张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及保险公司向其赔偿损失,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七条中的约定,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甲公司以载客车辆载货,属于改变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指出,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增加10%的绝对免赔,甲公司违反规定在客车内载货,因此,即使无法适用第七条的约定,也应当适用第二十条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10%的免赔。今年3月,锡山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无法“全部免赔”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从事故现场视频及当事人陈述看,甲公司是一家服装公司,事发时载货是自用,随车装载的货物是两三箱报废衣服,从车辆现场勘查结果看,车辆内外部没有进行改装的痕迹,由此看出,车辆装货为企业自用而非营利,另外从货物性质、重量、数量及车辆结构上也可以判定事发时车辆虽然载货,但不构成使用性质的改变,不适用保险条款第七条“全部免赔”的约定。
该案中,甲公司的车辆性质是载客汽车,车辆内部无内置行李箱,甲公司明确事发时货物放置在驾驶座后排,属于违反法律规定载货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的约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证明了其已就免责条款向甲公司履行了说明告知义务。
因此,锡山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理解“改变使用性质”的含义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互有优弱势地位,在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掌握和控制上,保险公司通常依赖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保险标的信息的义务,实践中,这项义务通过填写投保单的方式进行,其中一项就是车辆的使用性质,用于明确车辆使用的主体(例如家用或者企业用车)、性质(例如货车或是特种车辆)、用途(是否为营业用车),投保人应当诚实填写。当投保人明确了车辆的使用性质,那么在保险期间内应当保持车辆使用性质的一致性,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履行这项义务,那么在交通事故损失超出交强险范围,需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时,只要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过说明义务,被保险人就面临商业三者险全部免赔的困境,对此应予注意。
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车辆装载的规定
如果机动车在行驶时违反了装载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主张相应的免赔。由于法律法规对车辆装载的规定较为全面、细致,而普通车主、使用人可能对此有所忽视,因此有必要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依法装载。
不计免赔未必全赔
该案中,甲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仍产生了10%的绝对免赔额,对此,投保人应注意,不计免赔险所覆盖的范围并不包含保险条款中的绝对免赔条款,因此,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要详细阅读所有免责条款,如果不清楚的,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说明,了解免赔事项,并对投保范围、险种进行及时调整,在实际使用机动车时,也应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规范机动车的使用方式,减少出险后的损失。(作者、该案主审法官简介:刘燕妮,锡山区法院东港法庭助理审判员,1987年7月生,研究生学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