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增长,诈骗方式变得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然而这些不断翻新的诈骗手段,并非无规律可循。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近年来该院审结的多起新类型诈骗案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进行详细介绍,以提升群众的防范意识,迅速准确辨识诈骗。
■ 昨日的被害人 今日的被告人
80后小吴高中毕业后,成天赌博游手好闲,因打牌输掉了父母给的生活费,又不敢回家再向父母亲伸手要钱,便与其牌友小林合谋以收购苹果(iPhone)二手手机为由实施诈骗来赚点牌钱。
2014年某天,小吴在某一知名网站上搜索到出售苹果(iPhone)二手手机的卖家李先生信息,并在QQ上与李先生沟通,假意了解该手机的性能、价格等相关信息,之后双方约定在无锡某公园内当面交易。见面后,小吴、小林假意与李先生就手机价格问题讨价还价,最后其表示愿意以5000元购买手机,李先生同意。付款时,李先生要求以现金形式进行交易支付,而小林称自己没有带够现金、银行网点无法操作无卡取款等理由,提议使用手机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随后,李先生手机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小吴于X月X日从XX银行向尾号为XXXXX的银行账户汇入5000元,如汇款信息有误,银行将退回处理”。于是李先生将手机及购机发票交给小林,小林告诉李先生5000元款项最迟两个小时之内一定到账。两个小时后李先生还未收到钱款,其警觉事情不对劲,打电话再也联系不上小林,才感觉自己被骗了。案发,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小吴、小林提起公诉,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据小吴交代,2012年时其曾在网上销售自己的手机,被人骗了3000元,报案至今也未侦破。一个偶然机会,他了解到自己曾经被骗的诈骗手法,原来是行骗人利用网上银行转账时系统不论网银转账交易是否成功均会向拟收款人发送所谓的转账提示短信的漏洞而实施。他想着自己曾经也这样被人骗过,且行骗人现在都未抓获,说明这种骗术手法还是有一定的水平,于是便伙同小林使用上述方法行骗,骗取手机共4只,共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均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吴、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被告 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
网银转账 谨慎为之
随着科技进步和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利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实行诈骗的新类型案件日渐增多,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新技术的相对陌生性和监管漏洞骗取被害人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手机网上银行向个人账户转账时,故意输错收款人账号并勾选到账提示短信,银行虽会将转账提示短信发至被害人手机,但鉴于转账提示短信与真实入账审核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当银行核对发现账号和开户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不符时,转账便自动失效,而被害人因大意未仔细核对相关短信内容,误将该转账提示短信视为转账成功的通知交付财物,造成财产损失。法官特别提醒市民,在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一定要认真核对相关转账资料,如收款人账号、收款人户名、转账金额等,且以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
■ 克隆购物卡 真卡变废卡
被告人赵云,80后,大专肄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在上网找工作之时,无意间看见网上的各类诈骗手段,赵云也决定“学习”克隆超市的购物卡进行诈骗。案发后,人民检察院以赵云涉嫌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庭审阶段,赵云供述了他的犯案经历,因为大专肄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想着身边的朋友、同学要么找到了工作,要么自己做起了小生意,赵云心里十分失落,总想着有机会一定要赚大钱。无意间上网找工作之余,看到了网上的各类诈骗手段,他觉得赚钱的机会来了。他花几百元在网上买了一台磁卡读写器(以下简称:读卡器),根据网上“教学”的诈骗方法进行实验操作。
掌握了这门“技术”后,赵云开始行动了,他在市区各大超市附近踩点,了解哪里的消费人群相对集中,以方便“下手”。2014年某日,赵云来到某大型超市购买了面值为1000元的购物卡25张,回到家后,他采用之前练习的方法,通过读卡器读取信息并复制到他提前购买的同一超市的另一空白购物卡中。赵云隐瞒了其已经将购物卡信息复制的事实,先后3次将“克隆卡”出售给不同受害人,得款2万余元。交易成功后,赵云立刻用“克隆卡”到超市内购买了Iphone5手机 6部。待受害人前去消费时才得知,卡里的钱已被用光了。
法院认为,赵云诈骗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赵云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其亲属代为退赃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审前评估后建议对赵云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赵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法官说法
拒绝诱惑 远离诈骗
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贪图小利。犯罪分子复制购物卡作案成本低廉,但严重危害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持卡人的用卡安全。广大市民要提升自我防范意识,购买购物卡一定要到正规超市或商场,勿贪小便宜从不明渠道购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目前各大超市发售的购物卡大多为磁条式硬卡,使用无需密码,技术含量不高,不少犯罪分子事先在超市购买购物卡,然后通过“技术”克隆出“复制卡”,再以较低折扣将“原始卡”出售,就算当时去超市验卡,也会显示“原始卡”是正常可以使用,里面的金额和“复制卡”一模一样。但购物卡一旦出手,犯罪分子就会立刻用“复制卡”刷卡消费,待消费者进行消费时,钱卡两空。因此,法官提醒各类超市、商场的管理人员也应加强防范,加强管理购物卡的出售、使用,收银人员在工作中若发现大批量用卡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案,避免经济损失扩大化。
■代办网络产权证 实为诈骗新花招
三个小伙子通过成立虚假的软件科技公司,谎称有台湾老板收购物联网站平台,以其公司可以帮助办理注册网络产权证书为由收取服务费,先后三次共骗取袁某125000元。近期滨湖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诈骗案。
刘某、王某、曹某同属90后,三人毕业后在锡城相识,同因找工作不顺利处于待业状态。境遇相似的三人因手头紧张,就寻思着凭借所学计算机专业“特长”“搞”点钱花。刘某提议成立一个软件公司,通过“正规”公司的方式骗钱,这样不容易引起怀疑。于是由刘某通过中介购得苏州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三人凑钱租赁了一大厦中的两间办公室作为公司办公地点。
公司“成立”后,三人发挥各自所“长”,由刘某负责上网物色骗取对象,提供客户资料,再由三人各自打电话联系客户实施诈骗。2014年11月21日,王某冒充公司经理,打电话联系到某酒水物联网平台的所有者袁某,谎称有台湾老板愿意以3000万元的高价收购他的网站。袁某一听如此高的价位,是一笔好买卖,而且最近确实有台湾人来内地拓展酒水市场,也就没起疑心。双方约定第二天上午到王某的公司洽谈转让事宜。
袁某到王某所在的公司后,查看了公司的材料以及经营范围,还听了王某对收购事项的介绍,对这笔生意更是“心动”。王某声称台湾老板过来一趟比较麻烦,已经全权委托公司商谈转让事宜,不过转让网站需要办理注册网络产权证书(5年期),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完成转让,公司可以提供代办服务,只需收取服务费用25000元。袁某觉得这些钱跟3000万的大买卖比也算不上什么,况且公司还出具了“若交易不成退还相关费用”的承诺协议,即使做不成这单生意,钱还能返还,于是就将钱交去委托公司办证。可是事情又有变化了,袁某接到王某电话,说买家需要的注册网络产权证书是10年期的,需要再付办证费用50000元。产权证的期限延长了,费用理所当然要多一些也能理解。不料这个50000元刚汇去,公司又改口了,说台湾老板需要终身注册网络产权证书,还需再付50000元的办证费才行。这时候袁某已经有些不耐烦了,不过想到75000元已经交出去了,而且这次需要的是终身证书不会再有变化了,就把钱再次汇入对方账户。至此,三人先后三次从袁某处共骗得1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三人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参与犯罪的数额等量刑情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刘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法官说法
增强防范意识 谨防网络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物联网平台的转让、收购交易产业也日趋火热。但由于网站平台的特殊性,供需双方一般不直接交易,而是通过中间商进行,这就给了别有心机的骗子以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交易信息、办理注册产权证书为由骗取服务费。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相关业务,应仔细核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口头承诺协议、银行账户等未经核实的信息就委托其提供服务,谨防上当受骗。若是正规公司收取服务费用,一定要索要正式发票,而不是只要普通收据,普通的收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郑捷 吕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