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债权人孙某将债务人宋某、担保人汤某告上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要求宋某归还130万元欠款,汤某对其中9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孙某称,2012年10月,汤某介绍宋某与其相识。此后一年间,宋某以需要转贷等理由多次向孙某借款。其中,汤某为一笔90万元的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
由于双方往来金额及笔数较多,2013年11月,孙某与宋某就上述所有款项进行了对账。经对账,宋某目前仍有130万元借款尚未归还。
见宋某久拖不还,孙某便一纸诉状将其及担保人汤某告上了法院。
汤某称,宋某曾于对账前归还过一笔90万元的借款,该笔即为其所担保的款项。孙某称其确实收到过宋某一笔90万元的还款,但该笔款项与汤某并无关联。
经法院调查,2012年至2013年间,孙某与宋某确实有多笔款项往来,截止2013年11月,宋某尚结欠孙某130万元。至于已经归还的90万元款项是清偿的哪些借款,双方并未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孙某与汤某所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宋某归还孙某130万元,汤某对其中9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数笔同类的全部债务时,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已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较少的债务。本案中,债权人孙某与债务人宋某对之前多笔还款未做明确约定,应将宋某先前归还的90万元优先抵充缺乏担保的债务。综上,汤某应为尚未归还的90万元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