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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说法•官在线】代书遗嘱无效 遗书同样能起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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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作者简介:张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发布时间:2015-11-06 09:12: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老人过世,留下遗书和代书遗嘱


年近五旬的王芳被诊断出患有晚期白血病,在积极治疗的同时,预感可能时日无多。更不幸的是,其与丈夫张明前段时间因离婚而在法院打官司,而她的女儿张庭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张明的证人出庭作证,让王芳对女儿失望不已。在这种情况下,王芳于2014512日留下遗书一份:“亲爱的人们:在我提笔与你们作最后的告别之时,我心中是多么依依不舍……关于本人身后财产分配问题,我也在此作如下申明:我女儿张庭在我生前对我不闻不问,尤其是在得知我患病以后,更是没有尽到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所以她不能享有属于我的任何财产!家中五套房屋由王家三兄妹共同继承。分配方案另作安排。”

在留下遗书之后,王芳的病情继续恶化,遂入院治疗。2014518日,王芳在医院制作《补充遗嘱》一份:“一、原遗嘱中所列房产由父王康继承50%,其余50%由王家三兄妹继承;二、我购买的基金由父王康继承50%,其余50%由王家三兄妹继承;三、黄金戒指一只、施华洛施奇水晶项链一条给张庭留作纪念。见证人:黄小芳,田富贵。口述人:王芳。”王芳于2014522日离世。王家三兄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据遗书和《补充遗嘱》依法继承王芳的财产。

 

  审判:

  遗书和代书遗嘱,何者能产生遗嘱效力


经法院查明,遗书确系王芳亲笔书写。但《补充遗嘱》 是王家三兄妹之一的王刚所代写,同时,两份见证人的签名也并非《补充遗嘱》制作当时所签,而是事后补签的。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王家三兄妹提供的《补充遗嘱》,由继承人之一的王刚执笔,且代书时两个见证人均不在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故不能产生遗嘱效力。本案中,遗书确系王芳所写,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有王芳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故王芳的遗书可视为自书遗嘱,产生遗嘱效力。

据此,滨湖法院一审判决,王芳所遗留的五套房屋由王家三兄妹共同所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剖析:

  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遗书能产生遗嘱效力


遗嘱是公民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目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可分为五种,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而每种遗嘱都有其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要求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全文,亲笔签名和注明年、月、日才能有效;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方能有效; 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最为复杂,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方能有效。同时要注意的是,继承法中所规定的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自书遗嘱通常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签名或者未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存在的问题是继承人担任见证人或者见证人没有在场见证。

这些问题都将导致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法产生遗嘱效力,最终只能法定继承,从而违背遗嘱人的意愿。

除遗嘱外,遗书在符合特定情形时,同样能产生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继承法这么规定的目的在于尊重遗嘱人临终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但由于遗书不同于遗嘱,因此,必须在查明遗书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否认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自书遗嘱的效力。该案中,代书遗嘱因欠缺法定形式而无效,遗书被视为自书遗嘱,从而成为本案遗嘱继承的关键。

来源:江南晚报
责任编辑:(作者简介:张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