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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脑筋动不得 牟利制毒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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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晓倩 杨柳  发布时间:2015-11-16 14:47: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盛某某、曹某某等四人在宜兴制造毒品案。

林某某早在20147月就伙同他人在福建南安制造过毒品。据林某某交代,其制毒技术是通过网络自学的。20149月,由于缺乏资金,张某某向林某某提议可以利用想学习制毒技术的曹某某等人的资金制造毒品,而曹某某在明知林、张从事制毒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制毒技术仍出资10000元用于购买制毒原材料和设备。其后,林、张二人让盛某某寻找制毒场所,盛某某最终租赁了宜兴市某镇一农屋作为制毒场所。

为了制毒,林某某、张某某、盛某某“到处奔波”,先是三人一同前往林某某在福建南安的制毒点取制毒设备,并将该设备寄给张某某的妻子。随后,林、盛二人又前往河南周口拿取林某某之前购买的冷凝器、真空泵等,在郑州购买甲苯等制毒原材料和其他相关制毒设备,并从他人处取得林某某早前寄存的麻黄素。最后,三人利用曹某某等人的出资前往宜兴市化工品市场购买甲苯等制毒原材料、设备。在制造毒品过程中,林某某负责主要的制毒行为,张某某负责帮助林某某制造毒品,盛某某从事打水、清洗器皿等行为。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该制毒点查获已生产出的含有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成分的液体38226克、晶体17克及含有麻黄素成分的晶体1713克及制毒原材料、设备。

 

毒品犯罪一向是我国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一类犯罪。而制造毒品又是毒品犯罪的源头,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此类犯罪在人口稠密的江苏地区较为少见,但本案犯罪分子仍然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他们必将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林某某、张某某、盛某某、曹某某落网后,经过审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制造毒品罪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年和七年的刑罚。

责任编辑:许晓倩 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