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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310、317号-常州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定仙(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传票、评估报告等)
常州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定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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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82226888  发布时间:2015-12-02 18:05:10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310317

 

常州市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定仙

本院受理杨明娟申请执行(2014)锡民初字第00790080民事判决书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吴晓东联系电话:0510-82226886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责任编辑:8222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