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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320号-金佳银(执行通知书、裁定书、传票、评估报告等)
金佳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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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82226888  发布时间:2015-12-02 18:11:22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320

金佳银

本院受理无锡广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591裁决书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吴晓东联系电话:0510-82226886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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