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320号 金佳银: 本院受理无锡广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591号裁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吴晓东;联系电话:0510-82226886;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