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帮忙找工作为名,杨某骗取他人钱财屡屡得手,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杨某因骗取邓某人民币18000元,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其已经归还被害人邓某1000元,责令其继续退赔违法所得17000元。
年过五旬的杨某是个无所事事,满嘴跑火车的人,在2000年的时候就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但他并未改过自新,反而凭借自己的一张“巧嘴”,经常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他人钱财,且屡屡得手。2006年下半年,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邓某,认识邓某后,两人偶尔有来往,到2009年下半年,杨某与邓某主动联系并状似不经意间提出可以帮邓某的女儿介绍工作,邓某因女儿工作已有着落,便提出自己的外甥孙某需要帮忙,孙某想进江阴一家事业单位。杨某一听,当即表示“该单位我有朋友,正好可以帮你点忙”。过了几个月,杨某联系邓某,说孙某工作的事情有着落了,但需要钱打点安排,邓某便给了杨某1万元。然而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工作的事情一直没有落实,杨某倒是经常以自己没钱花、手头紧等借口,陆陆续续向邓某借款27800元。事实上,杨某在该事业单位根本没什么朋友,他只是笃定邓某有求于自己,不得不借钱,这些钱全部被他挥霍一空。2011年上半年,杨某再次联系邓某,以“该单位领导换人了,需要重新疏通关系”为由,又从邓某处拿走8000元。后来由于邓某经常打电话催问,杨某嫌烦,将手机号码都更换了,使得邓某无法与其联系。
邓某不知道的是,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杨某又以介绍工作为名,诈骗另一受害人张某26740元,案发后在2014年1月被江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后杨某在2014年11月刑满释放。直至2015年的下半年,邓某经过多方打听得知杨某是个骗子,这才赶去派出所报案。案发后民警从杨某处扣押到人民币1000元,发还邓某,江阴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邓某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遂做出前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以帮忙找工作骗取财物的案件早已屡见不鲜,求职者切莫抱侥幸心理,诈骗犯正是利用了这种心理,冒充认识某领导、是某领导的亲属或者干脆就是某局的领导来行骗,以各种名义索要财物。我国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大多都要通过统一、严格的考试。求职者不要轻信那些“能人”声称的所谓关系、背景、指标,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找工作,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