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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做虚假陈述 是否要罚款?看了下面的案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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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2-19 09:48: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阴法院在审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浙江一上市公司隐瞒事实做虚假陈述,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法院查明事实后,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20121016日,江阴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某上市公司签订采购供货合同,约定由江阴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该上市公司承建的地铁工程提供定制铝板。后因该上市公司拖延支付部分货款,江阴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余款70余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江阴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交了收货验收单及已到货结算表等证据,该上市公司以已到货结算表上的签字人员陆某非本公司员工为由,拒绝认可,并让该工程项目经理叶某到庭作证, 叶某到庭称其公司没有陆某该人。后法院多次派工作人员赴浙江调查,经查证,在已到货结算表上签字的陆某确系该公司收货负责人之一,陆某在该工地上曾多次代表该公司在其他供应商的供货单上签字。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叶某及该公司承认了该事实。由于该上市公司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直接影响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浪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法院让叶某进行了具结悔过,对该公司作出了处罚10万元的决定。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当前建立诚信社会的大环境下,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更应该率先垂范,但该公司确当庭作虚假陈述,为倡导诚信诉讼,法院依法对该公司的不诚信诉讼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江阴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