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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350号-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谢刚、张海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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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3-10 17:17:3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350

 

无锡江海精密环件锻造有限公司、谢刚、张海娟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执行2014)锡商初字第00289民事判决书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六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姚震宇;联系电话:0510-82226886;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