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增选破产案件管理人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和省高院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实际情况,我院决定在现有实际使用的管理人名册基础上增加15家破产案件管理人。
一、申报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本市辖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可以申报。外地在无锡地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在无锡地区依法设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3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执业律师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执业律师不少于15名,且在该所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执业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并有破产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无锡地区依法设立并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执业3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该所资质为3A级以上;执业会计师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且在该所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有破产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破产清算事务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破产或清算的公司,成立3年以上,实缴资本10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人员3年以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纪录;公司具有固定工作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该公司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有破产相关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中具有经营管理经历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
(四)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报名。无锡地区依法设立的1家律师事务所和1家会计师事务所可组成联合体,作为1家管理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以联合体申报的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须同时符合上述各自的申报条件,并不得再单独申报。
(五)申报机构均应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六)申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缺乏担当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6)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过低,无固定经营场所;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8)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未逾三年。
(七)无锡地区依法设立的上述三类机构与其分支机构不得同时申报管理人。
(八)申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已被编入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兼职或相互兼职。
(九)年限截止计算日为2016年4月1日。
(增选破产案件管理人具体评审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二、申报材料
(一)入册申请书(一式两份,见附件二,自行下载打印);
(二)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章程复印件;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律师事务所提供执业律师名单及律师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注册会计师名单及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清算事务所提供具有法律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具有经营管理经历人员名单及证明材料、曾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上市公司公告复印件。
(七)申报机构或机构工作人员3年以内获得相关荣誉的清单及证明材料;
(八)申报机构或机构工作人员3年以内参加破产、公司清算、公司重组相关学术会议及发表相关论文的清单及会议邀请函、论文集、论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报机构工作人员5年以内办理破产、公司强制清算相关业务的清单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为法院出具的文书材料、案卷材料、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相关破产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合议庭3人签字的证明材料;
(十)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机构人员社保金交纳证明;
(十一)其他证明其具有破产管理工作水平和执业能力的材料。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如弄虚作假,取消管理人申请资格。
三、申报时间
2016年4月11日至5月11日
联系部门: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联系人 :王锡泉、王黎曼
联系电话:82226982、82226983
材料寄送地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崇宁路5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