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案说法·法官在线】环境修复方案须接受司法审查
【案情】
养殖场违规生产引发环境公益诉讼
某养殖场系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与周边村庄居民距离较近,项目建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应配套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生产。去年9月,环境公益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后,经实地调查,发现该养殖场的污水治理设施形同虚设,粪便、沼液未依法利用和处理,随意排放到周边沟渠、河道,造成邻近区域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养殖场排放的污染物中COD、氨氮、总磷、总氮等浓度均已超标,两级环保部门多次要求该养殖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整治环境污染,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但该养殖场未履行到位。故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其为被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养殖场立即停止侵害、恢复被污染地区生态。
去年10月27日,法院对被告进行现场勘验,采取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告持有的生产报表、生产日志、原辅材料台账等相关资料,对其污水处理、排放及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状况进行拍照、录像,委托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分别在其三个生态净化塘、最近较大河流水域采集水样进行检测鉴定;同时,裁定被告立即停止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行为。去年11月2日,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提交了《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周边水体受到严重污染。
该案审理中,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修复方案,欲按该方案进行环境污染修复。经庭审质证和专家论证,该方案无法达到环境修复目标。经双方同意,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制定修复方案,并以重新制订的方案为依据进行环境修复。
【审判】
被告提交的修复方案无法消除污染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提交的修复方案是否切实可行?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主动制定了环境修复报告,该报告中的河道整治方案引发了争议,经庭审质证及专家论证,其措施缺乏专业性,无法达到消除污染的预期目的。法院委托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制定的《修复方案》系其组织专家现场调研涉案环境地形地貌、污染状况,并结合国家、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等,在对比勘验后做出的技术方案。该方案的做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当予以采信。被告应按照该方案确定的修复方式、程序对受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必须严格按照《修复方案》的要求恢复生态环境,禁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法院报告环境修复落实情况;若未能达标,法院有权交由第三方治理,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析】
环境修复方案须接受司法审查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农村畜禽养殖类污染防治开始进入司法视野,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成为司法关注的重点。
本案中,经过环保行政部门的督促和检查,被告已经建立了粪便、尿液分离体系,并上马了相应的污染处理设施。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环保要求规范运营,治污设施闲置,污水横流,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样,正是基于对畜禽养殖污染的传统错误观念,被告自己制作了简易修复方案。然而,该方案却无法满足环境修复的基本司法标准,在这个初步判断的基础上,法院加大职权介入,主动审查环境修复方式的实际效果,邀请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詹旭副教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对该方案进行评估,确认被告提供的方案不能达到环境修复的预期目标。在此基础上,法院委托第三方重新编制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环境修复目标的根本实现。
在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该案的审判严格养殖场的环境准入,推进畜禽粪污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重申了环境保护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本期作者、该案主审法官简介:郭继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法官,1981年12月生,法学硕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