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锡执字第41、49、50、51号
无锡深创钢业有限公司、无锡世纪天方钢业有限公司、邵云、王敏、王明发:
本院受理无锡市安成不锈钢有限公司、无锡市泉城不锈钢有限公司、君得利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汇茂不锈钢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本院(2013)锡商初字第01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吴晓东;联系电话:0510-82226886;传真:827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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