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56号
申请执行人魏法军与被执行人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家嘴船舶制造公司)、江苏奕淳武家嘴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淳船舶重工公司)、杭河水,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家嘴船舶制造公司、奕淳船舶重工公司、杭河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本院拟对奕淳船舶重工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乌江镇乌江工业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宁浦200900457)进行拍卖。本院依法委托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6月2日作出(无锡)恒茂估价(2016)(估)字第0782号《土地估价报告书》,确定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为1876.83万元。本院依法向奕淳船舶重工公司邮寄送达(无锡)恒茂估价(2016)(估)字第0782号《土地估价报告书》,但邮寄函件被退回。
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或涉及到上述标的物上有抵押权、租赁权、其它优先购买权等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附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后果自负,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同时任何人未经本院准许占有上述标的物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辉;电话:0510-82226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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