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靖江农商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盛珠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珠公司)、江苏中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佰公司)、无锡市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江苏柯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信公司)、潘建伟、穆兰、张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盛珠公司、中佰公司、东润公司、柯信公司、潘建伟、穆兰、张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本院拟对中佰公司名下位于无锡市新吴区高浪路南侧、机场路东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锡新国用(2013)第029号]进行拍卖。本院依法委托江苏苏地行土地房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物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6年5月8日作出(2015)锡中法鉴委字第36号《土地估价报告》,确定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为8767万元。本院依法向中佰公司邮寄送达(2015)锡中法鉴委字第36号《土地估价报告》,但邮寄函件被退回。
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或涉及到上述标的物上有抵押权、租赁权、其它优先购买权等请于本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报(附相应的证明材料),逾期不申报的,后果自负,本院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同时任何人未经本院准许占有上述标的物或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联系人:李辉;电话:0510-82226884;
传真:0510-827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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