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199号
无锡莱今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永盛光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永盛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今莱物资有限公司、无锡健实物资有限公司、许新源、袁智华、许菁、朱永良、陈锡忠、陈允胜、彭献华、李翠琴: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执行(2014)锡商初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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