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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301号-江阴市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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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22 15:00:09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301

江阴市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展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成都五牛运输有限公司、江阴福云贸易有限公司、淮南市展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均睿矿业有限公司、彭水县博瑞达矿业有限公司、葛文峻、胡越男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执行2013)锡商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人:吴晓东;联系电话:0510-82226886 ;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