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无锡日报》:首例走私濒危植物案宣判 三被告人获刑,涉案植物上缴国库
本报讯 昨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走私濒危植物案作出判决。3名被告人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被判刑。海关查获的涉案珍稀植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中,被告人沈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和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在明知龟甲牡丹等涉案珍稀植物是国家禁止贸易、携带、邮寄入境物品的情况下,单独或指使他人,或与被告人方某合谋,先后购买涉案龟甲牡丹等珍稀植物,再通过国际邮寄、由方某指使被告人时某绕关走私等手段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沈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情节,被告人沈某、方某、时某均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预缴财产刑保证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住所地司法机关均出具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最终,被告人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