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333号
江阴市齐力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吴瑞龙、吴诗吟、周鸿、郑晓雁:
本院受理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申请执行(2015)锡商初字第00164号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吴晓东 联系电话:0510-82226886 传真:827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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