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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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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02 16:33:16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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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三、 2015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第二部分 无锡中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


第三部分 无锡中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他认为应当由中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由审判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提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四)依法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审判减刑和假释案件。


(六)依照法律监督程序,审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各类案件。


(七)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统一管理和协调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


(八)依法办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九)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十)对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部门管理法院的机构、编制等有关方面工作;组织法官专业培训工作。


(十一)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包括开发区人民法院)。


(十二)负责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指导全市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规划指导下级法院司法鉴定工作。


(十四)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五)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根据上述职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24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组织综合性会议;起草院领导交办的重要文稿;组织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市法院综合信息、图书、资料、档案、文印、机要、保密工作;承担全市法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和有关问题的催办、督查;指导下级法院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政治部,管理协调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和教育培训处的工作


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工作处):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印章刻制,以及机关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退休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表彰奖励工作;承办下级法院考录人员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抓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承办法官等级和警衔升、降、撤销的审核、报批手续;办理党组会议事务;审查报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负责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统计上报工作。组织本院离退休干部的党支部活动、政治理论学习、形势教育;抓好老干部政治、生活福利待遇的落实;安排适合老干部特点的参观访问、文化娱乐和有关活动;定期走访慰问老干部。


教育培训处: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法院重要政治教育活动;抓好全市法院文明行业、青年文明号、示范点等创建活动;协调好工会的工作(以上职能目前由政治部直接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法院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定期培训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法官(公务员)培训的教学、管理和师资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学术研讨活动;负责法官教育培训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三)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全市法院廉政教育活动;受理对法官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等。


协助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协助做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抓好司法效能责任追究,牵头巡查值日工作;建立健全干警廉政档案;坚持警示诫勉谈话制度;召集违法审判追究联席会议、执法执纪检查和廉政监督员活动。


(四)机关党委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文明机关创建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示范点、共产党员先锋岗创建活动及“三走进三服务”党员志愿者活动;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研究室


负责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适用法律、政策的请示;办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组织、汇总对法律、法规等草案修改的意见;组织开展全市法官学术交流、论文研讨活动;负责《无锡审判》刊物的编辑工作;负责法官调研能力考评;负责法官协会日常事务。


(六)宣传处


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系统重要的政治教育活动、审判活动、队伍建设等重要情况的宣传报道;紧密围绕法院工作重点,主动组织、策划、协调重大新闻宣传活动;策划实施两级法院先进典型、审判经验的宣传报道工作;有效组织实施每月一期《庭审直击》电视直播栏目,半月一期《无锡日报·无锡法苑》;负责接待、协调各级新闻单位采访事宜;做好全市法院宣传工作的统计、考核、通报以及评先评优工作;组织全市法院宣传工作骨干业务培训;组织、实施法院工作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通过新闻发言人等快速通报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通报法院的重大决策,发布重要信息;承担无锡法院网络管理办公室部分职能,督察外网宣传内容;做好全市法院报纸征订、考核等工作;部署和指导全市法院的法制宣传工作。


(七)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本院机关的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环境秩序的规划管理;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办公用品保障和车辆的使用、管理;负责全市法院的武器、弹药及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装备计划、购置、分配和管理;指导基层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办公自动化建设、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市中院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管理、维修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基层法院审判法庭建设工作和人民法庭设立、撤并审报工作;负责接待工作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


(八)司法鉴定处


负责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鉴定的规划、管理工作);统一办理本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认真做好法医技术咨询、审核工作;做好死刑执行的死亡鉴定工作和注射执行的技术指导工作;监督、指导各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鉴定工作)。


(九)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司法警察大队的警务工作;负责枪支、弹药、警械具等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的管理工作;负责警用车辆、警用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警容凤纪的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院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负责警衔的管理工作;负责下级法院法警队领导的任免备案工作;负责拟定、上报中长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负责法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完成院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负责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八项职责。


(十)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法官、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各业务部门综合审判绩效的考评;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审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全市法院及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调研与分析;负责审判流程管理中审限管理并发布《流程管理通报》及案件审限提示;负责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工作及通报,按时进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评查并填写登记表,负责向审委会提交专题报告,并发布专题通报;负责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组织法官审理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考评、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审判长(执行长)庭审(听证)能力考评,建立法官业绩档案;负责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统计、分析与司法数据统计、分析; 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信息发布与调研,编发本院《审判管理工作通报》和《审判动态专报》;办理市委、人大、政协、上级法院、院领导督办、交办事项;组织对本院和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及司法统计数据检查,并对指标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各业务部门审结案件的报结案管理;参与日常庭审巡查工作;参与部分案件的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其他考核工作。


(十一)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第一、二审案件;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负责全市法院少年法庭的指导工作;承担有关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十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件和侵犯财产罪中除抢劫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审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涉“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以及被告人或被害人系涉外、涉侨、涉港澳台身份的犯罪案件,并指导监督基层法院就上述有关专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农村承包合同,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和审理国外仲裁的承认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负责人民法庭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审批基层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十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证券、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国内仲裁的案件;审理破产案件。


(十五)知识产权庭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除外);依法审判第一审专利权、涉外、涉港澳台纠纷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涉外、涉港澳台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涉外、涉港澳台以及国内当事人之间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申请撤销和执行涉外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十六)金融庭


负责审理借款、进出口押汇、储蓄存款、银行卡、融资租赁、委托理财、典当、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涉金融仲裁等十四类民商事一、二审案件;负责对全市法院金融类民商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市法院金融类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为金融安全有序运行提供司法保障;开展金融法律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金融审判动态分析,适时发布金融审判信息及典型案例,针对金融工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发挥防范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能作用;完成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七)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判有关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


(十八)环境保护庭


依法审判涉及无锡市辖区内水土、山林保护的排污侵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等涉及环保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负责对经审理的案件在案件生效后的相关执行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企业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整改建议,做好相关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对基层法院进行业务指导。


(十九)劳动争议庭


依法审理辖区内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指导监督基层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工作;协助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加强劳动合同规范管理等工作。


(二十)执行一局


负责民事、商事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承担执行实施案件中有关事项的审查裁决工作;指导、监督基层法院民事、商事执行工作;实施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工作;其他执行工作事项。


(二十一)执行二局


负责行政、刑事附带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刑事财产刑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负责生效仲裁文书、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迁案件的管理、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司法强制拆迁重大案件的执行工作;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非诉执行以及其他非诉执行实施案件、仲裁执行实施案件中有关事项的审查裁决工作;负责境外法院作出并在本辖区内生效的法律文书,境外仲裁机构作出并在本辖区内生效的仲裁文书的执行工作;其他执行工作事项。


(二十二)立案庭一庭


负责审查立案受理本院管辖的各类一、二审案件;审查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决定是否再审;审理处理管辖异议、争议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仲裁和诉前保全。


(二十三)立案庭二庭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的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分类和会办管理工作;负责院长、庭(局、处)长等预约接待管理工作;负责涉诉信访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负责信访责任落实工作和信访终结制度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十四)审判监督庭


审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关刑事、民事再审案件;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办理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负责刑事、行政案件再审立案前的复查工作。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5年,在市委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关心支持、市政协民主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市中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共受理各类案件16550件、审执结13955件,同比分别上升16.76%和13.56%。


1.坚持公正司法,审理了一系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精品案件。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16550件,审执结13955件,同比分别上升16.76%和13.56%。共有11篇学术论文和62篇案例在国家级法学刊物上发表;其中,审理的一起涉及垃圾短信治理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录用,一起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一起高速公路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被评为全国环境司法·生态文明典型案例,一起保函欺诈纠纷案被美国《跟单信用证杂志》重点介绍,并被最高法院评为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典型案例。


2.坚持围绕中心,实施了一系列依法服务大局的有效举措。自觉将法院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出台《关于为全力打造无锡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切实把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司法实践之中。紧紧围绕新常态下金融审判、劳资利益平衡等14大专题开展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司法应对调研活动,及时研究司法应对措施,适时调整审判思路。准确把握司法政策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市场经济的规则治理和价值指引作用,受理涉及经济领域的各类纠纷案件1790件,审结635件,同比分别上升36.95%和40.18%。


3.坚持品牌引领,打造了一系列全省全国知名的司法亮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大力推进以执行信息网络查控、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为主要内容的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开展打击拒执罪和反规避执行、干预执行、消极执行专项行动,对老赖进行信用惩戒。在破产审判方面,健全以法治化为保障、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机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8家产能落后企业有序退出市场,运用破产重整机制使西姆莱斯公司、嘉宝置业公司和上市公司霞客环保等7家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成功重整,避免了破产带来的经济社会震荡。在环保司法方面,向市委提出建立大联动环境保护工作机制的建议,探索形成的环境审判无锡模式,被环保部、中国法学会评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最佳事例


4.坚持改革创新,创新了一系列深化司法改革的工作机制。按照扁平化管理、专业化审判、团队化协作原则,全面启动大庭制改革,合理界定院庭长审判管理权、指导权和监督权,改变审判分离、权责不明的行政化办案模式。江阴法院的全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经验受到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新闻联播》等媒体予以专题报道。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解决立案难问题。实行繁简分流,努力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积极探索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推行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简易裁判文书。增强互联网思维,将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


5.坚持从严管理,突出推出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特色方法。健全党建工作机制,开展支部建在庭上、先锋亮在岗上、旗帜红在院上活动。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认真查摆和解决不严不实问题,深化四风六难三案问题整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深入推进卓越法官培育计划,重点培育审判业务专家、业务骨干、业务新秀等三类高层次人才,2名干警考取博士研究生,4篇论文分获全国法院第二十七届学术讨论会一、三等奖和优秀奖。一年来,有20个集体和64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表彰奖励,涌现出了以全国模范法官陆晓燕同志为代表的一大批先进典型。




             第二部分无锡中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无锡中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度收入、支出总计19832.40万元,与上年相比收、支总计增加3237.96万元,增长19.51%。其中:


(一)收入总计9916.20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916.20 万元,为当年从市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与上年相比增加1618.98万元,增长19.51%。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社保缴费调整及基建支出增加等。


(二)支出总计9916.20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59.90万元,主要用于信访补助。与上年相比增加51.90万元,增长648.75%。主要原因是当年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的人员有所增加。


2.公共安全(类)支出8980.73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开展审判执行业务活动、单位日常运转、基础设施修缮、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工资等工作的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544.63万元,增长20.77%。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及基建支出增加。


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02.67,主要用于法院干警医疗保险费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17.95万元,增长6.30%。主要原因是社保缴费调整。


4.  住房保障支出572.90万元,主要用于法院干警缴纳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以及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与上年相比增加4.50万元,增长0.79%。主要原因是公积金、提租补贴、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年收入合计9916.20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9916.20万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本年支出合计9916.2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466.20万元,占85.38%;项目支出1450万元,占14.62%。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9832.40万元。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增加3237.96万元,增长19.51%。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社保缴费调整及基建支出增加等。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9916.20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618.98万元,增长19.51%。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社保缴费调整及基建支出增加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032.24万元,支出决算为9916.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1.0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社保缴费调整及基建支出增加等。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59.90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刑事被害人救助金是根据刑事被害人家属申请,符合刑事被害人救助条件并经单位、各相关部门审核才能发放。


(二)公共安全(类)


年初预算为6167.06万元,支出决算为8980.7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5.6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及基建支出增加。


(三)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年初预算为303.79万元,支出决算为302.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6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社保缴费调整。


(四)住房保障支出


年初预算为561.39万元,支出决算为572.9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0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积金、提租补贴、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   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585.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2881.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916.2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1618.98万元,增长19.51%。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社保缴费调整及基建支出增加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032.24万元,支出决算为9916.2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1.01%。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工资调标、社保缴费调整及基建支出增加等。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466.20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585.0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2881.1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4.07万元,占三公经费的3.19%;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   35.7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8.03%;公务接待费支出       87.76万元,占三公经费的68.78%。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4.07万元,完成预算的    7.5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作原因取消因公出国(境)。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1人次。开支内容主要为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35.76万元。其中: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决算支出35.76万元,完成预算的72.0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单位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运行维护费的公务用车保有量16辆。


3.公务接待费87.76万元。其中:


(1)国内公务接待支出87.76万元,完成预算的55.10%,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我院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大力压缩行政经费开支,公务接待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2015 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开支的国内公务接待315批次,11516人次。主要为接待全国法院间业务交流、检查指导及“三援”法院接待等发生的支出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2015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培训费决算支出88.37万元,完成预算的37.85%。2015年度全年组织培训83个,组织培训2836人次。主要用于国家法官学院、省及中院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05.89万,比上年减少75.94万元,降低3.33%。主要原因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大力压缩行政经费开支,公务接待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08.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10.21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97.84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66辆,其中,市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16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5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3台(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是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三、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指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四、公共安全(类)支出,指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如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审判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住房保障(类)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等。


六、基本支出,是指法院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办公用房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8月2日


 


 


附件: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表式


 


 


 

 
来源:无锡中院行政装备处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