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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451号-江苏欧莱斯齿轮有限公司、江苏爱科西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丽丽、樊中江、陈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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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8-31 16:33:07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451

 

江苏欧莱斯齿轮有限公司、江苏爱科西德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鑫信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丽丽、樊中江、陈秀兰

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执行2014)锡商初字第0042民事判决书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联系人:姚震宇    联系电话:0510-82226886      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无锡城中支行   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无锡梁溪支行   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