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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00109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被执行人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岳新、季雪琴
(2015)锡执字第00109号 执行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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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9-19 12:28:22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00109号

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岳新、季雪琴:

本院受理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苏立思特实业有限公司、岳新、季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向你们(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变卖财产)及传票、评估报告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联系人:李锡胜  联系电话:0510-822268863   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          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无锡梁溪支行  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