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38号
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马士军、洪哲理、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马士军、洪哲理、南京太平超市有限公司、南京宝丰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依据:本院(2014)锡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以增资不实为由,请求本院追加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已作出(2015)锡执字第3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0400万元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承担责任。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清偿债务借款本金4800万元及该款至2014年4月16日止的利息755656.67元和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115.2万元。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未复议又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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