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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法院召开房屋买卖案件审理新趋势新闻发布会——法官提醒:依法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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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10-17 14:09:12 打印 字号: | |

2016101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房屋买卖案件审理新趋势新闻发布会”。会议向媒体通报相关案件的受理情况、案件特征和无锡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原则。 

今年年8月份以来,无锡市市区各基层法院新收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加,9月份尤为明显;81日至上周,全市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近200件,其中滨湖区法院65件、新吴区法院受理45件、梁溪区法院受理38件、惠山区法院受理30余件,锡山区法院也出现了此类案件;而在以往,各区法院受理的因反悔而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全年也只有10件左右。

无锡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特点非常明显。房价上涨的滨湖区、新吴区案件高发,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卖房人违约所引起,外地户籍人员占买受人较大比重,案件提起诉讼周期非常短,为了防止出卖人将房屋另行出售,多数受买人在诉讼的同时就申请财产保全。

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履行,如果一方见利背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守约方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的,出卖人应当赔偿买受人的全部损失,包括房屋差价、贷款利息、交易费用等。法院也将通过此类案件审理,制裁失信行为,让失信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为其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

房屋作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财产,其购置处分会对家庭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何避免发生纠纷,不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布会上法官提醒广大市民:

一是要认识到市场风险,冷静决策。房屋属于家庭的重大财产,房屋买卖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保持理性,不能因楼市的热潮而头脑发热做出“激情购()房”的决策。特别是在房地产价格可能存在大幅波动的时期,对市场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根据自己对价格大幅波动的心理承受能力,慎重作出决定。

二是要慎重选择交易对象,理性签约。进行房屋买卖之前,买卖双方应当对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的信用、履约能力作必要的了解。签约前一定要仔细阅读房屋买卖合同的文本,尽可能全面地预见各种意外情况和易引发争议的因素,对相关内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一旦签订,各方均应信守合同。买受人应按约定期限交付房款,否则,有可能面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危险。出卖人也应按约定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也将面临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守约方损失等法律责任。

三是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诚信交易。有些出卖房屋人认为,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数量有限的违约金,就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然后将房屋再行高价出售获取利益。这是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按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守约方可以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后由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总之,法律不可能让违约方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不仅如此,违约方还将付出额外的代价。

 

四是房屋中介机构应在法律框架内经营房产买卖业务。房屋中介机构是促成房屋买卖达成的第三方,要秉持公平、公正、合法的经营原则,不能为了促成业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如果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