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3)锡执字第0049号
柯农:
关于江阴中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森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锡执字第0049-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你购买的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21号楼1单元1527室房地产以偿还债务。
因向你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拍卖财产),以及评估报告、网络拍卖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需要查询相关执行信息的,可至我院查询。如需自动履行债务,可将执行款汇入我院账户。
二?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联系人:秦小兵;联系电话:0510-82226883;传真:82724044;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崇宁路50号;邮编:214002;
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工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09000051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