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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收货却矢口否认  法官现场勘验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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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清 赵玲  发布时间:2016-11-15 10:30:49 打印 字号: | |
  明明收到机器却不承认,还想尽办法拖延不支付货款,近日,宜兴法院徐舍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法官赶赴当地现场勘验,案件的真相也随之水落石出。

  2011年,徐州某电子公司向宜兴某环保公司先后购买了3台环保设备。电子公司在使用后,认为环保公司的产品性能优良,决定再采购2台。但之后环保公司交付的2台设备却是小故障不断,环保公司于是停止了设备尾款的支付。在多次催要无果后,环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电子公司按约支付尾款。

  审理中,电子公司表示环保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并且明确否认自己收到了第5台设备,称合同签订后,环保公司并未交付。对于电子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环保公司是有准备的,他们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瑕疵问题已及时修复。但是第5台设备是否交付的问题却让环保公司慌了神,原来因为公司管理上的疏漏,第5台设备的送货单已丢失。环保公司只得在庭后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现场勘验并对电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考虑到该环保公司在当地的信誉一向良好且提供了担保手续,徐舍法庭依法批准了他们的申请。法庭指派案件的主审法官连同法警携带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赶赴徐州进行现场勘验。为了防止电子公司转移设备,法官特意没有事先通知电子公司,果然在该公司的厂房内找到了正在使用中的第5台设备。尽管电子公司负责人虽仍辩称该台设备不是从环保公司购买的,但在法官已经录音录像固定的事实面前,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在法官的主持下与原告进行调解。

  当法庭对该案再次开庭时,电子公司称:没想到法院会来现场勘验,还对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最终,本案在环保公司作出适当让步后,以电子公司支付货款37万元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

  买卖合同仅能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实际交付才能确定。根据一般商业交易的习惯,只有收货凭证才能作为证明买受人收到货物的证据。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因基于信任而免于买受人签收送货单,或基于管理疏忽而将送货单丢失,或防患意识不强未核实签收人有无签收权的情况,一旦买受人不诚信,否认收到货物,很容易因为缺少证据而导致败诉。因此,法官提醒企业在交易时要注意保留货物和款项往来的票据资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为诉诸法律的确凿证据。

  法官同时提醒,诉讼参加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如其作消极性质的虚假陈述将加重其证明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其作积极性质的虚假陈述,除承担上述责任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还将对其处以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考虑到双方最终和解,且电子公司事后态度较好并拿出解决事情的诚意,遂未对电子公司采取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郑清 赵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