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 期 举 证 公 告
(2015)锡执字第517号
华夏金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纳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天汇无纺布有限公司、陈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艳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08号瑞景名仕城4幢11层1104号的房屋。根据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显示,上述房屋已向你公司设定了174.5万元的抵押。由于债权人无锡荣德不锈钢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陈艳均向本院陈述称:上述房屋虽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其担保的《融资租赁合同》(主债务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因此抵押并未生效。
本院已于2016年7月27日向你公司登记地址以及邮箱发送了限期举证通知书,限期十日内报告上述抵押目前是否仍然有效?以及提供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主债务合同、贷款转帐凭证等相关证据,均因你公司搬迁下落不明被退回。现依法公告向公司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抵押权成立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