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2执548号
江苏鑫品金属物流有限公司、刘芳招、周秋玲:
本院受理余增全申请执行(2014)锡商外初字第00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向你(单位)注册地、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扣划拍卖财产),以及传票、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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