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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剩一半 还款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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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1-04 09:57:08 打印 字号: | |
  阅读提示:

  借条是主张权利的凭证。为防止引发纠纷,必须慎重对待,要真实清晰地写明借款金额、利息、借款人、还款人、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等。否则,不当字据上往往隐藏着陷阱,使理所当然的“欠债还钱”演变成形形色色的债务官司,令人叫苦不迭。

  案情回放:

  原告:施某

  被告:陈某

  陈某、施某两人多年以来一直有生意往来,2002 年陈某向施某借钱6.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欠条。现今,施某持欠条来要债,陈某却不承认了。

  陈某在庭上表示,自己欠钱是真,但已经陆续还款三次,每次还款1 万元,共还款3 万元。这张欠条上半部分写了欠款6.2 万元,下部分写明了还款情况。但下半部分现已经被施某撕掉了。“我已还款3 万元给施某,没有重写欠条,也没叫他写收条给我,只是每次还款时在欠条下面注明已还款1 万元,由施某签名确认,欠条还是给他保管。本以为写得清清楚楚不会有什么事,没想到他竟起了坏心肠,把有还款记录的下半段给撕了。”陈某越说越激动。施某则表示,该A4 纸的确被撕过,但欠条本来就写在半张A4 纸上的,陈某根本没有还过钱。

  裁判结果: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陈某虽抗辩其已还款3 万元,但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依据证据规则很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但被告对其已经还款的事实过程陈述得具体详尽,合情合理。通过法官悉心教育、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由被告陈某一次性偿还原告施某31000 元,诉讼费680 元各半负担。

  法官后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日渐频繁,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借贷数额也不断增大。而许多当事人对借条书写的规范性并不是很了解,由此导致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借条”往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因此如何书写好“借条”,避免日后纠纷就

显得尤为重要。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是“欠条”。借条与欠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相差甚远。两者均是一种债权凭证,但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往往对借款利息、还款时间、借款金额等内容有所约定;而欠条是双方基于某种基础法律关系而进行结算的依据,双方以前可能存在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装饰装潢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

  其次,借条内容应具体明确。借条应明确写明借款人、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息、逾期不还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借条上的姓名应按照身份证上的姓名书写,最好写明身份证号码,不宜写曾用名、化名、代号、笔名、同音名字、谐音名字等。如是亲属之间借款,也应写明姓名,不宜写成“四叔”、“三妹”等;借款金额要尽量用大写,小写的阿拉伯数字容易人为添加、修改;此外,内容表述要准确,不能有歧义,例如不能将“借给”写成“借”、“收”写成“付”、“借到张三”写成“张三借到”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借条应由双方当面书写交付,以免被他人背后“做手脚”。

  第三,关于分期付款的处理方式。如果借款人是分期付款,则出借人应打收条给借款人留存,或撕掉原来借条由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中写明已经还款的事实。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只在原来借条上注明还款日期及数额,这样为日后对方在借条上“做手脚”埋下了隐患,有不守诚信的当事人可能会撕掉还款部分的内容,而拿着一半借条去打官司,以最初的借款金额主张权利,这时借款人往往拿不出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证据,“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很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此外,无论借款还是还款,大额款项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以便留下交付的依据。

  最后,关于书写用笔及连贯性的要求。借条要用不易褪色的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的钢笔,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笔书写,日久字迹变得模糊,容易为他人用化学药水涂改留下可乘之机。此外,整个借条要书写流畅、连贯,不能留有空隙,以免人为添加、修改。如“借款计拾捌万元人民币(180000 元)”,数字后留过多空白,如果在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0”,数额会骤然巨变。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很难确定真实借款金额是18 万还是180 万。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