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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竞争选任管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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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2-09 15:14:20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重整,本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登记情况:大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经无锡市惠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5743万元,现有股东2名,业务范围系房产开发、销售。

    (二)资产及负债情况:根据大唐公司法定代表人反映:2013年10月以后大唐公司已停止营业,记账记至2014年年底,2015年以后因无往来,故2015年未继续记账。根据大唐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截止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计186608956.98元,负债为190576374.49元,净资产为-3967417.51元。

    (三)涉诉情况:2013年至2015年期间,大唐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达38件,总标的为207067242.4元。尚在审理的案件2件,标的为49920493.83元。

    (四)房地产项目开发情况:经初步了解,大唐公司开发的A、B、C地块项目,其中A块住宅项目由大唐公司股东嵇匡开发,于2010年4月开工,主体建设完成,但未综合验收,工程接水、接电均为临时接入;B、C块为商业项目,实际开发人为陈浩、钱晓东,竣工验收需资金7500万元左右。上述房地产项目均进行了预销售,涉及六百多户业主,业主多次向区、市、省、中央逐级上访,要求尽早复工,涉及民生,矛盾易激化。

    二、申报条件:

    (一)根据《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规定,本案经报中院金融庭批准,已确定为重大破产案件,故邀请编入本市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一、二级管理人报名参与竞争,择优指定管理人(目前无一级管理人,故本案管理人在二级管理名册内择优选任)。

    1、有丰富的破产管理工作经验,需符合《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和选任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具备在清查工作中摸清债务人完整的资产情况和真实的债务情况的能力,具备查清资产和债务严重不对称原因的能力。根据大唐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案审理过程中很有可能对大唐公司进行重整或进行和解,管理人需具备丰富的破产重整或和解的工作经验。

    2、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为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在必要时管理人需垫付职工相关费用及其他费用。

    3、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本案破产企业系房地产企业,涉及工程款金额较大,且部分业主多次上访维权,情绪较不稳定,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与债权人、业主及相关政府部门能良好沟通,所做工作需程序合法、透明、尽职,能得到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

    4、管理人需配备审计和法律方面的人员,并具有处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成功经验。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综上,请各入册机构根据债务人具体情况和我院对破产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在2017年2月17日前制定好工作预案,要明确预案的可执行性及时效性,供我院择优选任破产管理人。预案中需同时附上你单位的概况、近年的工作业绩及处理类似案件的成功经验实例。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2017年2月9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