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贡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4年5月,杨某起诉贡某要求婚后财产包括股权及房产全部归其所有。经查:2009年9月贡某在杨某书写的《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载明如贡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则放弃夫妻财产分割权。后贡某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与黄某存有婚外情并生育一足月男婴。因房产均被查封,故法院未分割,判决归杨某所有。后贡某不服,经无锡中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均被驳回申请。因双方尚有房产未分割,2016年6月,杨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近期,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证书》系贡某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规定,系附条件的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属有效,贡某违反《保证书》中所作承诺,故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杨某所有。
忠诚是对一夫一妻制最好的解释,也是婚姻的本质,夫妻间相互忠诚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道德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协议不能确保婚姻关系的永久稳定,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