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广告发布未经审批未含风险提示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双双被处罚
甲公司是江阴一家投资咨询公司,2015年3月8日,它与江阴一广告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发布半年的车身广告,广告的内容由甲公司提供,乙公司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分明文规定的,甲公司需要更正,由乙公司确保广告的可行性。这个广告的费用共计6.2万元,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全部总额的2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期在江阴城市公交车车身上制作发布了广告,广告主要为“‘房产抵押 公正双保险’双保险,年化收益15%、不吸储,不借贷,只做资金红娘”等内容。两个月后,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广告进行调查取证,认为该广告是金融服务广告业务,广告内容没有包含风险提示,遂向甲公司做出罚款6.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乙公司以“未按规定进行户外登记、对发布的广告审查不严”等理由没收乙公司广告费用6.2万元,罚款6.2万元,罚没款总计13.4万元。
2016年下半年,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1.24万元。
审判:广告经营者违反户外广告登记规定、未履行广告内容审查义务被判违约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两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乙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审查甲公司的广告内容及广告审批资料以确保合同具备可行性,该审查行为既属于乙公司权利也属于乙公司应尽义务,但乙公司自认其不清楚风险提示必要,也未在广告协商中予以提示,导致该广告属于违法发布构成违约。虽然乙公司抗辩称甲公司作为专业投资公司应具备更高注意义务,但即便甲公司也具有注意义务并不能免除乙公司审核义务。此外,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在2016年2月前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乙公司在2015年未获得户外广告登记许可即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以致广告提前下架构成违约。综上,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按约支付违约金1.24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只见收益不见风险 广告发布违规受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财富增值方式悄然发生改变——从储蓄到理财,人们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能力不断加强。从银行储蓄到股票基金、保险债券、互联网理财的兴起,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普遍的投资理财类广告,“100%本金保障”、“稳赚不赔”、“零风险”等字眼时时刺激着老百姓的眼球。然而,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出现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上一些投资理财类广告强化宣传产品预期收益率,对于投资风险未作合理提示,甚至违规承诺高收益、无风险,诱使群众盲目投资,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本案中,无论是甲公司还是广告经营者乙公司,都应遵守广告法的规定,在投资理财类广告中做出风险提示,只见收益不见风险,显然违法。乙公司未尽广告内容审查义务、在未获得户外广告登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发布户外广告以致受到行政处罚而使广告提前下架,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在此,要提醒广大消费者,面对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广告,切勿被广告中天花乱坠的表述迷惑,提高自己分析、鉴别能力,同时也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学法守法用法,发现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唐宇英,该案主审法官,江阴法院滨江庭副庭长,1971年生,法律硕士。)
2017年2月23日《江南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