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206破1号
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裁定受理后,采用竞争选任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指定由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无锡玉祁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管理人职责
(一) 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情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