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经预谋,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并使被害人伤势构成轻伤一级。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判令李某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计2.5万余元。
2016年9月的一天,无业人员李某经事先踩点,于当晚8许,至本市滨湖区一烟酒店内准备抢劫财物。李某先是用店内固定电话拨电话,电话没有拨通,他又买了一瓶矿泉水,边喝边问店主吴某:“芙蓉王香烟多少钱一包?”吴回答道:“24块钱1包。”一番询问之后李某便说:“给我来八条芙蓉王和玉溪。”吴看到李手上戴着手套,两只手一直插在口袋里,不像要掏钱买东西的样子,就起了戒心,表示要让李某先付钱。这时,李某又改口说:“先给我来一条芙蓉王。”但吴还是执意要让李某先付钱。
攀谈过程中,李趁着吴毫无防备之际,从裤兜抽出一把长约10公分的尖刀冲了上去,将吴某按倒在地,并用刀子刺了下去,正中吴某头部。李某随后继续对吴拳打脚踢,并持店内方凳击打吴的头部,将其打晕后,匆忙从收银柜抽屉内拿了3600元营业款,趁着夜幕一路逃窜至上海。
后来一上门买东西的顾客发现受伤的店主吴某后,报了警,并拨通了“120”。经鉴定,吴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一级。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予以数罪并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后续治疗康复费人民币25273元,因被告人李某均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遂有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