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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好处费”帮人垫资“养卡”,反被骗走数万元 法官提醒:生财须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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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17 13:44:45 打印 字号: | |

刷卡时代,社会上开始出现一个新兴群体——“养卡人”,他们本想利用代还信用卡赚取手续费,不料却被对方利用还款到账时间差骗走钱款。近日,宜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专门针对“养卡人”的诈骗案,四名被告人获刑。  

案情介绍:

家住丁蜀镇的周某平日喜欢用信用卡消费,2013年左右,他将自己已透支的信用卡交给“养卡人”,支付两百元好处费,让其往卡里打入一万元,将透支的钱补清。到账后,“养卡人”再通过pos机把打入信用卡内的钱刷出。这样一来,周某需要偿还的金额就转到了下期账单,信用卡额度恢复,能够暂缓还款,养卡人也得到了好处。

几次接触“养卡”,周某发现了一个漏洞,等待银行还款到账需要一定时间,而“养卡人”刷卡动作往往滞后。周某动起了歪脑筋,他找到同在丁蜀镇的范某、魏某、夏某,在20163月至4月间,提前将信用卡绑定在微信卡包中,佯装成需要养卡的客户,支付诱人的手续费给“养卡人”,并联系小额贷款公司制作了专用于微信支付的二维码,一旦收到还款成功的短信通知,即通过扫描微信支付二维码的方式将“养卡人”打入的钱款转出,并立即挂失该信用卡。四人时分时合,多次作案。其中,被告人周某参与诈骗次数最多,共参与诈骗7起,骗得现金近8万元。

审判结果: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四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判处四名被告人九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千至2万元不等罚金。

裁判说理:

本案中,受害人均为“养卡人”,“养卡”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属于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往往图小利却反而给自身带来重大损失。同时,对于持卡人来说,若“养卡人”在获得信用卡后玩消失或再消费,也会给持卡人带来损失。

法官评析:

法官提醒,生财要取之有道,做不正当的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而且风险比你想象的要大得多。

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讲的是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本案主审法官:储晨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196611月生,本科学历。 )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