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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万没想到,深夜银行卡里的钱突然在千里之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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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20 15:38:17 打印 字号: | |

近些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常有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中,大多都是伪卡交易,储户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密码被盗取,在得知银行卡被盗刷后,慌乱不知所措没有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导致损失无法挽回。那么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况正确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本案主审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上给广大储户提出了五点建议,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回放】

20163月的一个深夜,连续的手机震动声将熟睡的邢某吵醒。原本睡眼惺忪的邢某查看手机短信内容后不由得惊出一身冷汗,根据短信内容显示,自己的交通银行借记卡就在刚刚被人分五次在异地取走了1.4万余元,取款地点在江西省鄱阳县乐丰镇邮政储蓄银行。他马上拨打了银行客服电话挂失该银行卡,并向公安机关报警,表明密码只有其本人知晓,近期亦未使用该卡消费过。然后,他又马上到最近的ATM取款机上操作,故意让取款机吞卡,以此证明银行卡由其随身携带,不可能是自己或委托他人在江西刷卡取现。

第二天,邢某来到交通银行柜面,要求银行赔偿他被盗刷的卡内的现金损失。银行方面却认为邢某的卡被盗刷证据不足,他应当在刑事判决认定盗刷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才有权利要求银行赔偿。而且,银行所有ATM机上均有提示客户妥善保管密码等安全须知,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邢某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产生损失应自行承担。

因双方协商无果,2016419日,邢某向新吴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银行赔偿被盗刷产生的资金损失,共计14291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邢某所说银行卡被异地取款的情况及所采取的措施均属实,可以确定异地取款行为系伪卡交易,因交通银行不同意调解,在双方进行了最后陈述后,法院及时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交通银行赔偿邢某的所有损失14291元。

【裁判说理】

本案中,根据邢某提供的立案告知单、吞没卡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当时身处无锡且卡由其实际控制,并非取款人。在自动取款机上取现必须持有借记卡且输入正确的密码,二者缺一不可。远在千里之外的盗刷,银行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储户资金的义务。

在案件的审理中,银行始终未能证明邢某在保管借记卡和密码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至于取走该钱款系何人所为以及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影响交通银行对邢帅赔偿责任的承担,待查明实际取款人后,银行可向其进行追偿。

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借记卡,双方即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储户将钱存入借记卡,银行即负有保管该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且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其银行卡防伪技术,妥善保护储户信息,借记卡应具有唯一性并保证磁条或芯片信息轻易不可复制和客户密码不外泄。

【法官评析】

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拥有的资金、技术、市场经验和社会资源远不是任何一个公司或个人可以比拟的,银行应当保证提供给储户的银行卡是唯一的,难以复制和伪造,否则储户的存款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保管责任就无从谈起。随着技术的日新月异,银行有责任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本案判决银行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既是建立在本案查明的特定事实基础上的,也是严格依据法律条文。

法官给广大储户提出五点建议:

1、要妥善管理卡及密码,刷卡消费时要始终保持银行卡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谨防不法分子和商家勾结利用刷POS机的时机迅速复制银行卡的磁条信息,输入密码要注意周围环境防止有人窃取;

2、办理银行交易短信提醒服务,可即时知晓自己银行卡内资金的变动,以便第一时间留存证据、报警处理、减少损失;

3、银行卡资金不正常减少时,应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号挂失银行卡,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留存证据以证明并非自己本人及持有的卡在交易;

4、可以银行违反储蓄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更有利于储户主张权利;

5、不轻易在商业消费场合包括网络上填写自己的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码以及银行卡号等,以免个人信息的泄露给不法分子窃取财产提供便利。

本案主审法官:黄思佳(男,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19863月生,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