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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物业费,到底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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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3-30 09:51:17 打印 字号: | |

现在物业纠纷多,今天再来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今天的重点在于,物业费该从啥时候开始交?

简要案情:20118月,万科信成花园开发商无锡鼎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龚绿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龚绿英购买信成花园房屋,鼎安公司应于2013531日前交付商品房。双方还签订了合同附件,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交纳日期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13112日,鼎安公司与龚绿英签订《信成花园房屋交接书》,确认鼎安公司正式将龚绿英所购商品房交付给龚绿英。同日,龚绿英交纳公共服务费、公共水电费、电梯运行费等,苏南物业开具了发票。因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算日期存在分歧,龚绿英未再支付物业服务费。由于龚绿英自20146月始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后苏南物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龚绿英支付201461日至201511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226.8元违约金1459.6元。

法院认定:鼎安公司与龚绿英于201183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物业服务部分)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苏南物业据此对万科信成花园进行物业管理,龚绿英作为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有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中,虽然龚绿英与开发商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为“2013531日前”,但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应认定开发商鼎安公司与龚绿英于2013112日对所购商品房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因“业主应自卖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服务费”,故龚绿英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日期应从正式交房之日开始起算。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物业服务费用应当自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算,故部分支持了苏南物业的诉讼请求,判令:龚绿英支付苏南物业201411月至20151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664.05元并支付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968.84元,驳回苏南物业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苏南物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不应由物业买受人负担。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虽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明确该合同的效力及于商品房的买受人。但是,由于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属于双务合同,在商品房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情况下,由于物业服务的对象仍是开发商而未转移至买受人,相关费用应当由开发商交纳。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